首页 专栏文章 版权案例 什么是机械表演权?侵权案例分享

机械表演权 侵权案例 著作权

什么是机械表演权?侵权案例分享

wtf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本站原创文章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主体严禁转载、复制。

“今日听君歌一曲,暂凭杯酒长精神。”——出自唐代诗人刘禹锡的 《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唱歌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人们抒发情感的表达方式,在《乐记》中有这么一句话“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这段话意思是一切音乐的产生都起源于人的内心,而人的内心会受到外物的影响,人心受到外物影响而产生各种变化并通过声音表现出来。在生活中,或因工作的压力而产生的挫败,或因他人鼓励、感谢而产生的喜悦与自豪,人们或许会通过唱歌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在经历了一周工作的周五晚上,很多人会选择与朋友一起去卡拉OK唱歌来消除疲劳,改变自己的心情与状态。在这个时候,我们又会与著作权产生什么样的关系呢?


案例分享:原告陈某某,被告为某卡拉O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原告创作的《你爱了吗》等70首音乐作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被广为传唱。合法出版物《陈某某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收录了其创作的部分作品,原告对该出版物之内容享有合法的著作权,针对卡拉OK行业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该精选集内容从未授权及许可任何卡拉O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案涉的70首歌曲中,被告未经其许可、在未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营业使用原告的音乐作品与音乐电视作品,侵犯原告的表演权、放映权及复制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创作高度、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及消费水平、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5350元。


综上所述,什么是机械表演权呢?在本案中,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歌曲在卡拉OK中播放就是一种侵犯机械表演权的行为。表演权分为直接表演和间接表演(即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是指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通俗的说是借助电视,电脑,录音机等播放表演作品,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例如在商场听到广播播放的歌曲等。

(编辑:June 作者:wtf)


≤返回


热销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