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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中国某报社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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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三十四)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报社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2018年1月16日9:17,张某某通过航拍方式创作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同日的10:22,涉案摄影作品以新闻配图的形式在澎湃新闻完成发表,新闻标题为《上海大雾迷城:“水陆空”皆受影响,明晨大雾或将再袭》。前述新闻使用了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在内的三幅陆家嘴高楼航拍照片,署名“鹰熊航拍图片”,上述事实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原图。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数码照片、涉案摄影作品在澎湃新闻网站发表时的署名,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张某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法院查实2018年2月8日,登录“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官方新浪微博,在该微博账户内搜索“今晨”可以找到一条“今晨,雾锁浦江!”的微博,显示微博发布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16:16。该微博包括六幅配图,每幅配图中均带有“新浪@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水印,其中第六幅配图左下角带有“图片来源:鹰熊@mkpanni@runlong_zhang等”字样,字体相较于“@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水印较小。

事后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与张某某就案涉作品使用有进行协商与沟通,但结合沟通情况以及张某某立案起诉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最终未能在庭前通过自主协商就涉诉侵权行为的解决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因此,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并未取得张某某的事后追认。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中国某报社出版社的署名方式系在第六幅图片上的左下角不显著位置概括性的对六幅摄影作品一并署名,该种署名方式客观上割裂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对应联系,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此外,涉案微博中的六幅组图单独备注了“新浪@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字样水印,且使用字体较大,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真实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被混淆和破坏。结合上述因素分析,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发布的微博中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方式存在不当,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66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一、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三、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某某图片使用费;四、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某某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6日9:17,张某某通过航拍方式创作拍摄了涉案摄影作品。同日的10:22,涉案摄影作品以新闻配图的形式在澎湃新闻完成发表,新闻标题为《上海大雾迷城:“水陆空”皆受影响,明晨大雾或将再袭》。前述新闻使用了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在内的三幅陆家嘴高楼航拍照片,署名“鹰熊航拍图片”。诉讼中,张某某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原图。
2018年2月8日,登录“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官方新浪微博,在该微博账户内搜索“今晨”可以找到一条“今晨,雾锁浦江!”的微博,显示微博发布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16:16。该微博包括六幅配图,每幅配图中均带有“新浪@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水印,其中第六幅配图左下角带有“图片来源:鹰熊@mkpanni@runlong_zhang等”字样,字体相较于“@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水印较小。就前述事实,张某某申请上海市浦东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并取得(2018)沪浦证字第1451号公证书,张某某支付公证费2010元。
诉讼中,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提交了张某某与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内容显示:2018年5月2日,张某某向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工作人员表示“最近一直也忙,我也被朋友们催死了。我的意见就是你们这边把公证费用和基础的律师咨询服务费承担一下就行。我让律师直接和你这里对接。我的图片就算友情协作的。”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工作人员回复称“可以,不知道律师费用大概多少啊?”张某某回复称“万元以下”。但后续双方并未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一,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接到张某某就涉案微博侵权事宜的通知后,主动更改了该条微博的文案,将该条微博主文后面另行备注了“图片来源:张某某、网友mkpanni、runlong_zhang、视觉中国)字样,配图未作删改。
另查二,张某某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据此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数码照片、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数码照片、涉案摄影作品在澎湃新闻网站发表时的署名,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是否取得了张某某的合法授权;二、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方式是否侵害张某某的署名权;三、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下分别评述。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主张张某某在2018年5月2日的微信沟通内容属于事后追认的授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表示的属于诉讼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过程,张某某提出解决方案的意思表示涉及公证费、律师费和图片使用费三方面内容。通过文义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公证费和律师费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张某某自愿放弃图片使用费的主张,并同意中国某报社出版社的使用行为。结合双方后续的沟通以及张某某立案起诉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最终未能在庭前通过自主协商就涉诉侵权行为的解决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因此,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并未取得张某某的事后追认。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然前提,在著作权法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规定不同权项的情况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复制行为,不属于单独法律评价的范畴,对于张某某主张的复制权,一审法院不再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属于一种著作人身权。本案中,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的涉案博文包括六幅图片,每幅图片均可以单独点击查看,其内容互不相同,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六幅不同摄影作品。张某某作为其中前三幅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对前面三幅摄影作品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而本案中,中国某报社出版社的署名方式系在第六幅图片上的左下角不显著位置概括性的对六幅摄影作品一并署名,该种署名方式客观上割裂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对应联系,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此外,涉案微博中的六幅组图单独备注了“新浪@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字样水印,且使用字体较大,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真实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被混淆和破坏。结合上述因素分析,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发布的微博中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方式存在不当,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三。综上分析,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侵害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基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张某某主张的图片使用费为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某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将结合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因张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中国某报社出版社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不良影响,故关于其提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某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考虑到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侵害署名权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摄影作品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应当承担的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谈话中,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当庭对张某某表示了歉意,称没有明确将张某某的姓名标示在涉案摄影作品上,在署名方式上处理不妥当,请张某某对此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发布的微博中对于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方式存在不当行为,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根据已查明事实,中国某报社出版社侵权方式属署名不当,情节轻微,因侵权造成的影响亦有限,其在二审谈话中当庭对张某某明确表示了歉意,该道歉的方式已经与其侵权情节、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相适应;且中国某报社出版社在庭外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张某某沟通联系解决纠纷,结合其行为表现,判令中国某报社出版社承担书面赔礼道歉的责任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撤销。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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