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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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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三十一)

原告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中,本案中,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指定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担任GettyImages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 明确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并授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版权的侵犯。

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视觉中国”字样的水印,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Images公司与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经法院比对,该网站上图片与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的上述涉案图片一致。其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被告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第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Images公司拥有附件A“GettyImages”品牌图像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网站上。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指定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担任GettyImages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互联网站×××.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并授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版权的侵犯。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及《声明函》载明,自2019年8月28日起,名称为www.vcg.com网站主办单位由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变更为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仅负责www.vcg.com网站运营管理,不涉及对该网站展示的图片、视频、音乐、设计、字体等著作权作品既有许可关系的改变。美国GettyImages公司与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不因涉案图片展示网站主办单位变更而变化。对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作品,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不主张著作权或提起诉讼。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为2张(图片1.品牌:Photolibrary,编号:×××77;图片2.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30),图片上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及图片ID。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供的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2018年10月24日,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网站×××.com内有2张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的上述涉案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二是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如果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视觉中国”字样的水印,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Images公司与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未能提供与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公司确认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Images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且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了涉案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第三方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的涉案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果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该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前文所述,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确认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已删除涉案图片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在一审期间,针对涉案图片,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了截屏文件证明前述图片在www.gettyimages.ca 网站、www.vcg.com 网站的展示情况,以及展示在www.vcg.com 网站上的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情况。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有关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在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美国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天津某图像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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