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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侵权纠纷

侵权案例│图书封面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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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三十)

原告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对于《静下来》《舍与得》《包与容》《不抱怨》《方与圆》系列套书(ISBN978-7-5410-8328-0)享有著作权,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交了psd格式的AdobePhotoshop文稿设计源文件,显示完成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署名“天下装帧设计”。彭某某在职期间,因履行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于2016年6月30日独创设计了《淡定》《静心》《顿悟》《舍得》系列图书封面作品,前述封面作品为彭某某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完成的,系职务作品。” 结合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交的设计源文件及图书封面设计的署名情况,认定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系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过法院对比,案涉的“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采用的图书封面设计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作为主视觉元素,以米黄色为主色调,分别搭配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顿悟》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两者在封面、书脊的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四川某出版社公司未经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许可,在后出版相同主题的系列套书过程中使用与涉案《顿悟》图书基本相同的图书封面设计,侵害了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对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四川某出版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静下来》《舍与得》《包与容》《不抱怨》《方与圆》系列套书(ISBN978-7-5410-8328-0);二、四川某出版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三、四川某出版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出版单位)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顿悟》(署名“牧原”著)一书,作品成品尺寸为170mm240mm,16开;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或再版,但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将印数通知甲方。该《图书出版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6年8月,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顿悟》一书,图书版权页记载“牧原著,规格710mm1000mm1/16,印张16,字数242千字,书号ISBN978-7-5464-1668-7,定价39.80元。”该书封面上部分2/3为米黄色主色调,下部分1/3为橘黄色主色调;封面中心位置选取了荷花图案,书名《顿悟》以隶书字体形式竖向置于荷花图案之上;以荷花图案和书名为中心,上方居中位置呈现与封面底部色调一致的橘黄色logo图标“身心修行”,左侧搭配“于顿悟中见智慧在顿悟后悟人生”文案,右侧对称位置注明作者署名“牧原•著”;下方橘黄色区域中以黑白颜色字体(宋体和楷体)相间,设置六行文字文案,中间一行白色字体为主旨句“大舍大得,小舍小得,不舍不得万事万物均在顿悟之中归结统一”。书脊部分上方为橘黄色“身心修行”图标,上下主色调延续封面设计,竖向排列有“身心修行”“顿悟”“掌握顿悟智慧享受自在人生”“牧原•著”,下方橘黄色书脊区域注明出版社图标和名称。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下部分标注了图书条形码和定价。
就该图书封面设计,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交了psd格式的AdobePhotoshop文稿设计源文件,显示完成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署名“天下装帧设计”。2019年7月22日,案外人彭某某与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彭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在我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因履行我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于2016年6月30日独创设计了《淡定》《静心》《顿悟》《舍得》系列图书封面作品,前述封面作品为彭某某在本职工作中利用我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完成的,系职务作品。”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
2018年1月,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台海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涉案《顿悟》一书签订新的三年期《图书出版合同》。台海出版社于2018年4月出版《顿悟》一书,书号ISBN978-7-5168-1798-8,开本88012301/32,字数170千字,图书定价38.00元,版式装帧设计均为“天下书装”。经对比,2016年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封面与台海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封面设计相同,仅开本尺寸及出版社名称存在差异。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在当当网平台开设有“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网络店铺。2019年5月24日,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当当网在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铺内公证购买了一套“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网络标价142.5元,促销优惠50元,实付92.5元。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完成网购下单后,于2019年5月27日签收前述公证购买的图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包裹进行拆封后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实物,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和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认可该套图书系其出版和销售。经过查验被诉图书实物,系由五册图书组成的套书,五册图书封底注明的书号相同,均为“ISBN978-7-5410-8328-0”,出版单位为四川某出版社公司。五册图书封面设计统一,封面上2/3部分均为米黄色,下1/3部分根据书名的不同配以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封面中心位置同样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署名以隶书形式置于花朵图案之上;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顿悟》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下方1/3深色区域的文案亦是黑白颜色字体相间,中间一行白色字体较为突出,标注与各单册不同主旨对应的句式文案。书脊部分也是对封面主要信息的再次标注,与涉案《顿悟》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整体而言,被诉图书封面的正面、书脊中的文字排版、字体、花朵图案、色彩搭配、各元素的位置对应与涉案权利图书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一审诉讼中,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提交了涉案被诉图书的进货单,供货主体为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进货折扣为1折。四川某出版社公司认可该公司系其授权图书发行商。
另查一,除本案外,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还以“身心修行”系列图书中另外《静心》《舍得》《淡定》三本图书封面设计为权利基础,主张被诉套书同时构成对《静心》《舍得》《淡定》三本图书封面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查二,权利图书与侵权图书正文内容不同,但同属于人生哲学类通俗读物,主题相同。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删除了涉案被诉侵权图书。
另查三,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为本案及另外三件案件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4100元。
以上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实物、设计源文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公证费发票、进货单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二、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和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三、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和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应当各自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图书封面是设计者用于传递和反映书籍内容,美化书籍的外观而专门设计。本案中,涉案《顿悟》图书的封面设计,设计者围绕“身心修行”中的“顿悟”主题,选取了米黄色和橘黄色两类冷暖色调作为封面设计主色调,选取白色荷花图形作为主视觉图案,选取“隶书”字体作为书名纵向置于荷花之上;围绕“顿悟”书名,在上下左右分别对称布置了“身心修行”、推广宣传文案、主旨句和作者署名等信息,并采取了不同字号、不同字体进行描述,简明扼要的传递了图书主题内容并体现出封面整体设计的平衡感;书脊部分将封面主要信息按照“身心修行”系列主题标识、书名、主旨句、作者信息、出版社信息的顺序、相应字号和字体进行标注;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分栏标注。上述封面设计能够反映出设计者在了解书稿所表达的感情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封面的文字、图形和色彩进行的个性化安排、布局和搭配,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构思和一定的艺术品位,传递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独创性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四川某出版社公司未提交反证反驳涉案《顿悟》图书的封面设计独创性,一审法院结合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交的设计源文件及图书封面设计的署名情况,认定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系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相应法律责任
涉案《顿悟》图书出版在先,四川某出版社公司具有接触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的可能性,其在后出版的“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采用的图书封面设计同样均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作为主视觉元素,以米黄色为主色调,分别搭配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顿悟》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书脊部分所采用的设计也是将封面的文案信息按照对应的顺序和字号、字体进行标注,与涉案《顿悟》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两者在封面、书脊的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四川某出版社公司未经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许可,在后出版相同主题的系列套书过程中使用与涉案《顿悟》图书基本相同的图书封面设计,侵害了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对涉案《顿悟》图书封面设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举证证明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顿悟》图书的封面设计的独创性程度,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市场混淆程度,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就同系列图书中的另外三本图书另行提出侵权主张并获得部分支持等因素,对本案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予以酌定。关于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开支,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已经提交了涉案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在接到涉案起诉状后已经对涉案侵权图书进行下架处理,其作为图书销售商,无侵权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主张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就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出一审中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提交的《批销业务清单》中印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与清单载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进货折扣过低。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实物、设计源文件、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公证费发票、进货单等证据、一审开庭笔录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否应当就被上诉人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以及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第一,关于被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否应当就被上诉人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
201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为证明其合法来源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供货主体为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的《批销业务清单》。其中载明ISBN为“9787541083280”、版别为“四川美术”、书名为“心灵修炼必修课-包与容-愿您与世界温暖相拥”等信息,且四川某出版社公司认可北京一搏图书有限公司系其授权图书发行商,故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虽然上诉人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出《批销业务清单》存在印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与清单载明的公司名称不一致、进货折扣过低等问题,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批销业务清单》系伪造,故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提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封面设计的独创性程度,四川某出版社公司的侵权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市场混淆程度,北京某传媒股份公司就同系列图书中的另外三本图书另行提出侵权主张并获得部分支持等因素,对本案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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