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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某餐饮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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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十三)

原告湖南某餐饮公司与被告临湘市某餐饮公司、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广东某农业服务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中,湖南某餐饮公司通过受让及注册,依法享有案涉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著作权,且湖南某餐饮公司在国内合作的门店已逾400家,合作门店均使用了湖南某餐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门店装修设计与品牌设计,保持了一致的装饰装修风格、一致的品牌元素。

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其公司及其授权的门店店面标识、装潢、产品包装,微博、公众号、网络宣传、杯子、背景墙、产品包装、宣传册中使用与案涉著作权作品高度雷同,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考虑到上述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消除相关公众误解,由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全国性报刊即《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自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消除影响声明,足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的不良影响。

最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相同或存在实质相似的图形;二、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某餐饮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三、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装修装潢、网站、加盟宣传、对外加盟中使用与湖南某餐饮公司门店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上述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自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刊登前须经本院审查,如《中国知识产权报》无法刊登此声明,则由本院选定其他全国性报刊予以刊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事实。
2018年王丹在新加坡注册了商标,同年5月18日,王丹作为股东之一在新加坡注册设立了TEAWORLD公司,在新加坡开立果茶店,并委托设计师方飘做店内装饰装修设计,委托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公司对茶饮需应用于包装、广告、工服、周边、收银台、操作区等区域的品牌标识、字体、色彩、品牌象征图形、基本要素组合等进行设计,该系列设计中包括了、图形。2019年4月14日,王丹在国内注册了商标,国际分类30。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0月4日,盛栩花分别创作了ARTEA店面效果图和国内店面效果图,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号、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号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6月27日,原告湖南某餐饮公司设立,同日盛栩花授权湖南某餐饮公司在国内排他性许可使用其店面效果图,2019年9月8日又对国内店面效果图作出了同样授权。2019年9月3日,湖南某餐饮公司也与设计师方飘签订了长沙Artea店铺的室内空间设计委托书。2020年7月2日盛栩花被新增为湖南某餐饮公司高管,2020年9月21日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4日该公司新增王丹为股东,王丹于2019年11月27日将国内注册的商标转让给湖南某餐饮公司。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斌于2019年6月28日授权湖南某餐饮公司在国内排他性使用田斌为新加坡ARTEA果茶艺术馆所做的品牌设计,田斌于2020年12月10日在江苏省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的作品登记证书。2021年1月13日,湖南某餐饮公司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的作品登记证书,该系列作品为ARTEA相关六个设计图形,于2019年10月1日首次发表。2020年7月4日张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编号为42082662和42090319的商标注册证,分别在国际分类第30、第43类中注册了商标,并于同年12月6日转让给了湖南某餐饮公司,此后湖南某餐饮公司将店面商标全部变更为。至本案庭审前,湖南某餐饮公司在国内合作的门店已逾400家,合作门店均使用了湖南某餐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门店装修设计与品牌设计,保持了一致的装饰装修风格、一致的品牌元素。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设立于2020年8月27日。其在向本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确认临湘市某餐饮公司获得其授权使用相关标识。
2020年11月16日,湖南某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歌向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天,公证员陶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聂某过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对公众号内的多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并打印。其中包括有该账号主体为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从广东某农业服务公司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系广东某农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于同日授权许可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使用;宣传文案;店铺照片;产品图片等内容。同日,上述人员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即原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注册地址),进入挂有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字样的区域对内环境、宣传册、招牌进行了拍照。其中有《合作费用明细》,显示品牌使用费为99800元。
2021年4月16日,湖南某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歌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天,在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余某前,邓春歌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录百度、微博两网站,搜索“广州花趣artea”和“花趣ARTEA”,对网页截屏打印,其中有较多产品图片。
湖南某餐饮公司还通过公证部门对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授权经营的29家门店(包括临湘市某餐饮公司)进行了公证,由公证员对店铺现场拍照。29家门店分布在江西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等区域。
2020年11月9日沈肖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同意沈肖在临湘市经营“花趣ARTEA”项目标准店,沈肖向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培训费3万元、经营指导费1万元、新产品开发费和技术服务费1万元、设计费1万元及第一年管理费1万元、保证金1万元。沈肖同日向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共计8万元。2020年12月14日沈肖作为经营者注册设立了个体工商企业临湘市某餐饮公司。
湖南某餐饮公司取得著作权的部分作品与公证部门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下载的图片或在临湘市某餐饮公司拍摄的图片比对如下:
原告著作权证号原告著作权图案原告使用方式被告侵权图案被告使用方式
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
店铺店面宣
传、公众号、杯子等各处背景
墙、产品包装、宣传册、公众号等各处
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背景墙
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新加坡店铺装修宣传册
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宣传册
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店面宣
传、公众号、杯子等各处宣传册及产品杯子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杯子宣传册及产品杯子
湖南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ARTEASG”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中的宣传文案图片比对如下:
宣传文案图片微信公众“ARTEASG”号发布图片时间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发布图片时间
2020年7月9日2020年10月17日
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7日
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0日
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0日

三、其他事实。
湖南某餐饮公司因本案维权,开支公证费58400元、律师费15万元、交通费3000元、文印费320元、新加坡翻译及公证费5473元,合计21719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1,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授权湖南某餐饮公司在国内排他性使用其著作权,故本案原告有权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并对侵权人主张侵权后果承担。从比对情况看,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宣传及授权其门店所使用的店面标识、装潢、产品包装等与案涉著作权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高度雷同,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实施了对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作品侵权的行为。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湖南某餐饮公司与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均为茶饮品店,在店面商号、店面装潢、饮品包装、宣传文案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高度相似,商标的组成要素、排列方式、公众呼叫基本相同,且最具识别特点的A字母倒写的方式相同,故二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产生了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而湖南某餐饮公司能够提供其所使用的作品的设计来源,发表时间均在前,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其原创或得到原创者授权,属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未获得湖南某餐饮公司授权,而擅自使用湖南某餐饮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严重侵犯了湖南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湖南某餐饮公司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请求判令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修正公众认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是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消除影响应当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方式、途径、范围等方面,由侵权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让相关公众获取正确信息,恢复被侵权人的商誉。本案中,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加盟宣传,对相关公众施加影响,考虑到上述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消除相关公众误解的途径等因素以及可执行性,由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全国性报刊即《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自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消除影响声明,足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的不良影响。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湖南某餐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提供了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对外招商的《合作费用明细》,结合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向临湘市某餐饮公司收取费用8万元的情况,仅目前已知的门店遍布多省且已达29家、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的主张、原告因维权开支的费用达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因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开支。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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