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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侵权纠纷

侵权案例│某图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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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七)

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与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某教育出版社通过协议受让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发制作成数字产品并复制发行的权利、改编并出版的权利、翻译并出版的权利、汇编并出版的权利、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的专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某教育出版社发现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的图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当庭比对,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销售的侵权书籍除无防伪码、封面字体没有凹凸效果、封面颜色暗淡、纸张较薄、印刷字迹墨色不均匀、印刷质量较差外,其他内容与涉案正版图书基本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书是盗版图书。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上向特定领域的不特定公众销售涉案书籍的复制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已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享有的《2021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试题分册+答案)、《2021法律硕士联考分析题及论述题突破》(综合课)、《2021法律硕士联考考前冲刺背诵手册(非法学、法学)》、《2021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分则深度解读(非法学、法学)》、《2021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1考研政治30天70分刷题计划》(试题册及答案与解析册)、《20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手册》图书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9日,教育部考试中心(甲方)与原告(某教育出版社)签订了《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以图书的形式用简化汉字独家出版附件所列作品的权利;甲方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乙方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出版作品并面市;乙方负责作品的装帧设计,但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征求甲方意见后方可确定。附件作品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0年版)》
2019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文运新英加培训学校(甲方、著作权人)与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乙方、出版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编号为高出字第20182547号)。合同约定:甲方将名称为《2020版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分则深度解读(非法学、法学)》用中文简体、中文繁体,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新媒体(除前述出版物之外的、目前已知和今后产生的新的出版形式)的单一或组合载体形式,在世界范围内专有出版权许可给乙方;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于2019-03-13前将本作品的定稿交付乙方,并提交《交稿通知单》(见本合同附件);本作品的装帧和定价由乙方确定;乙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专有权利被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索赔、投诉、和解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将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发制作成数字产品并复制发行的权利、改编并出版的权利、翻译并出版的权利、汇编并出版的权利、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在世界范围内行使;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12-31,但到期前双方均未向对方送达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延10年,以此类推。双方同时还就《2020法律硕士联考考前冲刺背诵手册》及《2020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分别签订了编号为高出字第20182548号和第20182544号的《图书出版合同》。两者除约定的定稿交付时间不同(前者为2019-04-24前,后者为2018-12-24前)外,本案中载明的其余内容同上。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元成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名称为《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章节分类详解(法学、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终极预测三套卷(非法学)》、《法律硕士联考主观题必备(非法学、法学)》的作品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编号为高出字第20192769号)。合同约定:定稿交付时间为2020-03-18前;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0-12-23,但到期前双方均未向对方送达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延1年,以此类推。其余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内容同上述高出字第20182547号合同。
2020年3月16日,上海均连信息科技咨询中心(甲方、著作权人)与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名称为《2021考研政治考点清单》、《2021考研政治真题真讲》、《2021考研政治30天70分刷题计划》、《20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手册》、《2021考研政治冲刺预测4套卷》的作品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编号为高出字第20200210号)。合同约定:定稿交付时间为2020-09-26前;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01-01,但到期前双方均未向对方送达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延3年,以此类推。其余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内容同上述高出字第20182547号合同。
2020年7月1日,北京文运昌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著作权人)与原告某教育出版社(乙方、出版者)就《法律硕士联考分析题及论述题突破》签订了编号为高出字第20201178号《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定稿交付时间为2020-06-30前;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1-07-01,但到期前双方均未向对方送达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延1年,以此类推。其余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内容同上述高出字第20182547号合同。
2020年9月25日,原告向陕西省汉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通过其手机打开“拼多多”客户端,点击微信登录,打开“我的关注”,点击“精华图书贸易”进入该店铺。在该店铺上依次点击了“现货速发腿姐陆寓丰2021考研政治30天70分刷题计划陆寓丰强化习题”、“2021腿姐考研政治陆寓丰金牌考研政治冲刺笔记腿姐真题真讲”、“文运法硕2021法律硕士联考冲刺五套卷配套五套卷非法学法硕5套卷”、“2021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试题分册+答案”、“文运法硕2021年法硕非法学法硕考试分析+刑法分则考研法律硕士”的商品链接,并予以购买。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拍摄,由李某某对部分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图。所购商品于2020年9月28日送达收货地址(公证处),由公证人员签收,李某某于9月30日到公证处将商品重新封装并拍照留存。该公证处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2020)陕证民字第9752号公证书,证明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真实,与本公证处相粘连的截图、照片打印件(共36页)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显示及实物图书为:《2021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非法学)》(试题分册+答案)一套两册、《2021法律硕士联考分析题及论述题突破》(综合课)一本、《2021法律硕士联考考前冲刺背诵手册(非法学、法学)》一本、《2021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分则深度解读(非法学、法学)》一本、《2021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一本、《2021考研政治30天70分刷题计划》(试题册和答案与解析册各一本)、《2121考研政治冲刺背诵手册》一本。该公证书载明,涉案拼多多网店“精华图书贸易”由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经营,经营者刘艳伟,经营范围:图书、音像制品的网上销售。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封存的上述被控侵权图书当庭进行拆封,将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与进行比对。两者的图书在在版、编目数据、书名、主编、出版单位、编排等方面相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图书封面颜色与原告正版图书有差异;正版书籍封页正面字体凹凸、封页底面后有防伪码(可刮开防伪图层),被控侵权书籍无防伪码、封面字体没有凹凸效果;被控侵权书籍的纸张较薄,印刷字迹墨色不均匀,印刷质量较差。

另查明,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店铺名称(精华图书贸易)、编号(551014540)等信息。同时,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还提交了其作为甲方与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乙方)于2019年1月24日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甲方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甲方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存在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质量标志、名优标志、包装装潢等行为。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商品管理/操作日志网络后台,对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精华图书贸易”店铺中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了以下操作:2020年10月30日,对名称为“现货速发腿姐陆寓丰2021考研政治30天70分刷题计划陆寓丰强化习题”(商品ID:41507006222)、“2021腿姐考研政治陆寓丰金牌考研政治冲刺笔记腿姐真题真讲”(商品ID:41910563647)作出了禁售处理;2020年10月15日,对名称为“文运法硕2021法律硕士联考冲刺五套卷配套五套卷非法学法硕5套卷”(商品ID:177023259946)作出禁售处理;先后于2020年9月29日、2021年4月20日对“文运法硕2021年法硕非法学法硕考试分析+刑法分则考研法律硕士”(商品ID:139032656757)依次作出下架、禁售处理;先后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4月20日对名称为“2021法律硕士联考(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试题分册+答案”(商品ID:38648997997)依次作出下架、禁售处理。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明确表示涉案书籍已下架。原告以每本书2万元标准主张赔偿数额,7本书,共计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图书出版合同》、《交稿通知单》、《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信息和店铺信息的网页截图、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订单信息、商品操作日志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如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点。对于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经比对,被控侵权书籍除无防伪码、封面字体没有凹凸效果、封面颜色暗淡、纸张较薄、印刷字迹墨色不均匀、印刷质量较差外,其他内容与涉案正版图书基本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书是盗版图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涉案网店“精华图书贸易”由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经营,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书籍并非原告出版发行。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上向特定领域的不特定公众销售涉案书籍的复制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行权。

对于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及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有关人身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负有审查义务,而对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书籍,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于此后多次、相继采取了下架、禁售处理,可以认定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到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向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其对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以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1.权利人须在起诉时明确主张;2.原告须有明确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3.行为人须有主观故意;4.行为人客观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原告虽然提出要求惩罚性赔偿,但其未能提出明确的赔偿计算方式,虽然其主张每本书2万元,但对该2万元并未提出具体的计算方式,不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故其此项要求,无法支持。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因侵权获利所得,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告出版图书的实际市场价格、原告的举证情况、维权方式和支出及被告的经营时间、侵权方式、主观故意、损害程度等因素,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西安某图书公司尚存有侵权产品,故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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