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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侵权纠纷

侵权案例│某文化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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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一)

原告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与被告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被告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及播放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依法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虽然被告诉称相关设备是从第三方购买并支付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但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并没有采信这一说法。


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以下判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282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并从曲库中予以删除;二、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一)《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收录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13首。《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收录有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6首,收录有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6首,收录有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38首。《我是传奇》中收录有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共计282首。以上著作权权利人授权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代为管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二)2021年3月9日,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闫光帅、苏军涛来到安阳市内黄县建设路西段北侧89号的“台北1纯KTV”4楼309房间,委托代理人苏军涛在确认该包房内的点播系统能正常运行后通过该系统点播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进行放映。在每首歌曲播放了片头及部分歌词后,使用点播机上的切歌功能跳过该歌曲,进入下一首歌曲的播放,期间有部分歌曲全程放映。委托代理人苏军涛对消防图、播放屏幕、包房内景、带有该KTV标识的物品进行拍照取证。闫光帅对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及播放的画面、音乐进行全程同步录像取证;委托代理人苏军涛向该消费场所索取了消费票据(发票、账单、收据、POS机刷卡存根)等,随后消费票据通过权利卫土软件进行了拍照取证。上述活动结束后,委托代理人闫光帅按照时间戳认证的操作完成验证并打印相关图片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提供的DVD合辑光盘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我是传奇》出版物标注的信息,可以认定上述28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人。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分别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被诉侵权事实由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拍摄、录像取证,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对录像、照片进行固化保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诉请被告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28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请求,予以支持。
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辩称其点歌设备是从第三方购买并支付了案涉歌曲使用费,其对该项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对其主张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诉请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不能提供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流行度和传唱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的主观过错、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省内、国内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并考虑到2020年、2021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情况,确定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赔偿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对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提交四份证据,分别为:第一、上诉人与案外人内黄县卖了茶酒吧的起诉状,传票判决书共十页,主要证明是同类案件中经营规模,比我方规模大的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时间持续更长的情况下,最终判决金额却比我方的赔偿金额要少,判决书明显显失公平。第二,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卖卡主题量贩式KTV签署的著作权使用合同九张,证明被上诉人的作品20间房间一年的使用费用为一万两千九百元证明被上诉人的作品20间房间一年的使用费用为一万两千九百元,计算每个房间使用费约为1.77元每天。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整,证明被上诉人在计算上诉人版权费、版权费用是按照每个房间4元每天进行计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第四,上诉人的装修合同两份,证明在注册后,在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后,并为直接经营再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是应当将装修时间予以扣除。
对于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起诉的每个案件涉及歌曲名称、流行程度、歌曲数量,经营者的经营时间、位置、规模等均不相同,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关于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涉案282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陆续与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委托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管理。授权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因此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在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经营场所通过现场拍摄、录像取证,证明了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关于其未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作品的数量、知名度,并综合考虑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经营场所的地址、规模、档次及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赔偿中国某著作权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河南某文化娱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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