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栏文章 版权案例 侵权案例│某教育咨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著作权 侵权纠纷

侵权案例│某教育咨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1 年前发布

本站原创文章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主体严禁转载、复制。

著作权案例(七十九)

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15知民初203号,于2021年7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快乐作文”美术字及“两个人形笑脸及书”美术作品;二、被告河南某教育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河北阅读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传媒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6日,注册资本212万元,经营范围:《少儿科学周刊》杂志、《校园英语》、《儿童大世界》、《快乐作文》、《少年素质教育报》、《藏书报》、《时代书画报》的出版;出版报纸业务咨询,设计、制作并利用本报刊、杂志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国内版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网络零售;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纸张、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1998年8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向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新出期[1998]932号批复,同意创办《21世纪小学生作文》等刊物。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21世纪小学生作文》杂志社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9日,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向河北出版集团作出冀新出报刊字[2004]68号批复,同意《21世纪小学生作文》更名为《快乐作文》,由河北出版集团主管,河北教育出版社主办。2004年11月17日,河北教育出版社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2004年11月26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快乐作文》杂志社的企业名称,投资人河北教育出版社,投资额60万元,投资比例100%。2004年11月29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快乐作文》杂志社营业执照,记载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快乐作文》杂志社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020年7月12日,《河北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报刊资源整合方案》中涉及《快乐作文》杂志社的相关内容有:(1)河北教育出版社向河北阅读传媒有限公司总投资214万元,以《快乐作文》净资产投资175万元,合计占公司股份40%,其余《快乐作文》净资产14万元列入资本公积金。(2)教辅板块,《快乐作文》继续出版发行。(3)《快乐作文》杂志和杂志社人员整合到新公司。2012年11月12日,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快乐作文》杂志社注销。2013年5月16日,阅读传媒公司作出关于对《快乐作文》杂志社资产清算的证明,将《快乐作文》杂志社全部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一并转入阅读传媒公司,注销《快乐作文》杂志社。2013年5月2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快乐作文》杂志社。

2019年1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记载,准予《快乐作文》期刊出版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告提供2005年至2020年出版的每年各一册《快乐作文》杂志封面及版权页,每册封面均印有“快乐作文”四个美术字和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图形;版权页印注的主管单位为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单位为阅读传媒公司,出版单位为快乐作文编辑部。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1673-0666,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3-1357/G4。

2019年4月20日,原告与阅读传媒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阅读传媒公司作为“快乐作文”品牌权利人,将“快乐作文”品牌【品牌含: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含已注册及申请中的商标)、著作权(品牌LOGO)、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快乐作文”杂志名称、“快乐作文”教育培训服务名称及相关包装、装潢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快乐作文”杂志、“快乐作文”字号等)等可以用于该项品牌许可合作经营的相关各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教育培训领域,原告有权转普通许可其他方使用,相关转许可须向权利人报备。本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19日,阅读传媒公司签署的《授权书》载明,阅读传媒公司已经将“快乐作文”品牌【品牌所含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含已注册及申请中的商标)、著作权(品牌LOGO)、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快乐作文”杂志名称、“快乐作文”教育培训服务名称及相关包装、装潢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快乐作文”杂志社名称、“快乐作文”字号等)等可以用于该项品牌许可合作经营的相关各类型知识产权】独家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地域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港澳台除外)。在上述期限内,原告有权使用“快乐作文”品牌独立自主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港澳台除外),对于任何损害“快乐作文”品牌的行为、主体,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律师采取包含诉讼、投诉、举报等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

被告成立于2018年9月30日,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培训。被告提供的加盖有北京师之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印章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授权合作校的授权牌上印有“快乐作文”美术字及“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卡通形象。
原告及阅读传媒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被告拒不停止侵权行为,仍然将涉案“快乐作文”美术字及“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卡通形象使用于其教学地点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在本案中,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图形及美术字“快乐作文”被长期用于《快乐作文》杂志封面装潢,版权页载明的出版单位为《快乐作文》杂志社,其著作权应当归《快乐作文》杂志社享有。河北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作为主管单位,经对报刊资源进行整合,将《快乐作文》杂志社全部实物资产、债权债务及职工一并转入阅读传媒公司,《快乐作文》杂志社注销后,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图形及美术字“快乐作文”著作权归阅读传媒公司享有。阅读传媒公司授权原告有权对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律师采取包含诉讼、投诉、举报等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经营场所、门面、牌匾,使用阅读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及美术字“快乐作文”,对其著作权构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是作为石家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的合作校,被授权使用快乐作文名称、“快乐作文”美术字和“两个人形笑脸及书”美术作品,但是从查明的事实,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7564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权利的认定来看,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原告的委托方阅读传媒公司享有,石家庄快乐作文培训学校未经原告特别授权,无权再行授权许可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被告只有经过原告授权许可,才能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因此被告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无证据表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无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及其恶劣的影响,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性质,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经营场所、门面、牌匾,使用阅读传媒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及美术字“快乐作文”,对其著作权构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返回


热销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