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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某环球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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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十九)

原告中国某股份公司与被告某环球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民终558号,于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某环球投资公司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环球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环球投资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环球投资公司在《中国建筑报》以及该公司官网首页(zjhq666。com)连续24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中国某股份公司造成的影响;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环球投资公司赔偿中国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基本情况
涉案商标为第5640152号商标(图样如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于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类似群:3701-3718),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工厂建设、仓库建筑和修理、高炉的安装与修理、砖石建筑、拆除建筑物等。该商标专用期限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
2008年8月12日,涉案商标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转让给中国某股份公司。
2015年11月1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其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三个商标转让给中国某股份公司。对商标转让前和转让期间,他人侵犯涉案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授权中国某股份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以维护相应合法权益。

二、某环球投资公司及注册商标情况
2006年12月28日,北京中建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2007年1月5日。根据企业登记工商档案,北京某环球投资公司投资人为马亚军、刘兵、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亚军。
2015年8月12日,北京某环球投资公司变更为现有名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
2010年5月19日,中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图样如下,简称第8309415号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为2011年9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6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盖屋顶、工厂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砖石建筑、铺路、砌砖、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隔热隔音、室内装潢。

三、被诉侵权行为
2015年7月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87号公证书(简称第031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网址:www.zjhq888.com)。其中“商务投资”部分载明:“集团下属中建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建筑、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领域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进行务实的长期效益性投资,增加投资回报率,集团在新加坡、美国设有分公司和参股专业基金公司,通过国际私募基金的引进与管理在增强集团城市运营投资能力并不断带动BT、BOT业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C2座南附楼一层。”办公环境的照片中,可见“中国建筑”字样;集团公司总部办公楼夜景照片中,可见楼体上“中建环球”字样。
2016年2月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098号公证书(简称第020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某环球投资公司的情况(网址:www.zjhq666.com)。公证书打印件页面左上角显示有“某环球投资公司”。宣传语部分显示有“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品牌诠释”部分载有“中建环球”及图标志(图样与第8309415号商标相同),并载有该标志的介绍和设计理念:“本企业国际国内注册商标LOGO标志由深邃的蓝色的地球、红色的英文缩写以及黑色的剪辑中文楷体字缩写三部分组成。”“高管团队”部分对马亚军先生有如下介绍:“……1996年7月起任中建一局总部北京航天城921-3项目部1#楼工长……2000年调任中建八局工作,先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学院师职干部公寓楼项目经理……2005年调任中建四局工作,先后任中建四局(北京)副总经理……二〇〇六年组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某环球投资公司……”
本案审理中,中国某股份公司明确其主张的侵权行为除虚假宣传外,还包括: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涉案商标;二、某环球投资公司网站上的图形使用了涉案商标;三、在办公场所的使用,包括晚上亮灯后楼体显示“中建环球”字样、办公场所使用了“中国建筑”字样;四、在宣传语中的使用,在“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中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

四、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第一章总公司部分载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大型建筑联合企业。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建后,把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直属的六个工程局,更名为中国建筑第一至第六工程局。四个勘察设计院更名为中国建筑东北、西北、西南设计院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亦随之划归总公司建制。……到1995年,总公司直属系统拥有8个工程局,6个勘察设计院,16家专业公司,61家驻外机构(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及世界上50个国家和地区,共有职工20余万。1995年6月,按照国家推行企业集团的原则和规定,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1995]293号文批准,成立了“中建集团”。……中建总公司集团章程“总则”中规定,集团简称:中建集团。
大事记部分载明,1960年2月,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宣告成立。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1983年12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章程》通过。1991年2月,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建”标志、徽章的规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职工佩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徽章。标志、徽章呈方形。“CSCEC”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英文名称的缩写。1992年9月,经清理整顿,建议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XX分公司改为XX中建工程公司。
1998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及部分所属单位推行CI细则的文件,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中建”标志,并规定报送鲁班奖等奖项评选的工程必须通过CI验收合格。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建筑企业形象策划》、部分企业的声明、相关媒体报道、《施工企业CI战略策划与实施》获奖证书等亦表明其在施工现场对“中建”标志的使用规范行为。
1982年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管理的二、三级单位列表显示,相关单位名称主要以“中建”或者“中国建筑”开头命名,简称中建系统)曾被授予先进施工单位、先进集体、国家优秀工程金牌奖、建筑工程鲁班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或荣誉。1982年至1995年,中建系统先后发行出版报纸《中建集团报》、图书《中建对外经营十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和《中建之路》。中建系统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国国贸中心一二三期、华北第一高楼天津津塔、水立方、万达广场、北京深圳沈阳徐州武汉等地铁项目、南水北调工程、大亚湾核电站、奥运射击场馆、媒体村、深圳国贸中心等建筑工程项目。从1987年首届鲁班奖评选以来,中建系统承建的项目获200多项鲁班奖。自1999年首届詹天佑奖评选以来,中建系统参与建设的项目获100多项詹天佑奖。中建系统建设的项目曾获长城杯优质工程、金杯示范工程等奖项。
1984年起,中建系统多次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评选的世界225家国际大承包商排行榜。1999年在全球营业额排序中列第20位,全球10大房屋承建商第7位。2001年,名列全球建筑商第14位,国际承包商第22位。2002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建筑联合企业,中国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商。2003年,在公布的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中,中建系统排名为第16名,同年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排名为第18位。2004年,在全球225家国际承包商中名列第17位,并被评为世界十大房屋承建商的第8位。2005年,在世界前225名国际承包商和225名环球承包商排名中,居第17位。2006年,在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办商排名中名列第20名。在2006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中排名第486位。
中国某股份公司2009年-2014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多年被评为世界住宅工程建造商第一名、全球十大房屋承建商、世界医疗等公共工程前十大建筑商;连续进入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和环球承包商行列;各年度新签重大商务合同所涉建筑项目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2009年至2014年,中建系统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603亿元、3704亿元、4828亿元、5715亿元、6810亿元、8000亿元,利润分别为128.8亿元、196.4亿元、258.9亿元、301.6亿元、387.99亿元、433.36亿元。2012年至2014年,均为《财富》500强企业,据全球建筑地产行业第1位。从2009年开始,利税额超过100亿元。2004年,全年利税额达54.5亿元。2009年中建系统在业务宣传方面的广告投入达到2.25亿元。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人民网、《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对中建系统的业绩工程、获奖情况、经营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五、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事实
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了某环球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及统计表。其中“开发区西区西北组团蓝白领公寓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金额为42,977万元;“泰达现代服务产业区配套高管公寓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金额为43,976万元;“动力工程技术建设项目1201号建筑物工程”中标金额为31,659万元;“西区富士康代建厂房项目一期工程-主厂房维修”中标金额为842万元;“天津开发区泰达体育场整体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标金额为2528万元;“西区西北组团(富士康)蓝白领公寓工程二期-3#、4#、7#、8#楼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金额为19,465万元;“泰达广场G&H区项目H2塔楼室内装饰专业承包工程”中标金额为1218万元;“南京软件园加速器项目”中标金额为29,418万元。以上中标金额共计172,083万元。中国某股份公司认为该部分证据来源于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说明某环球投资公司参与了上述工程。中国某股份公司还认为商标对于利润的贡献率约占30%,其按照100万主张赔偿数额,远低于某环球投资公司的获利。某环球投资公司对上述项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参与项目的情况,商标对利润的贡献率亦无30%之高。
中国某股份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数额为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以及数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六、其他事实
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出具的《关于建筑商标公众认知调查研究报告》(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73.8%的受访者听说过或见过“中建”商标(图样如下)。80.1%的受访者判断该标志属于中国某股份公司。76.8%的受访者认为该标志与中建环球商标即第8309415号商标存在关系,“中建”字样、字体、字形因素影响大。53.8%的受访者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与中国某股份公司有关系。某环球投资公司认为该调查报告未经公证、相关公众不应是普通消费者、题目设置等存在问题,对此不予认可。
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了其获得的部分荣誉及证书、部分工程合同、参加部分公益活动的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品牌已经在行业内获得认可,具备相当的知名度。
某环球投资公司还提交了含“中建”字样的商标在第37类上的注册情况以及企业名称中含“中建”字样的企业信息查询情况,认为涉案商标显著性有问题,中国某股份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此外,其还提交了中国某股份公司存在负面影响的证据,认为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就马亚军的资质证明,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了马亚军中建八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中建四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显示发证机关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作单位分别为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发证时间分别为2000年7月27日和2005年11月9日。中国某股份公司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马亚军未与其集团内任何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亦未查到相关人事任免文件。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北京)仅为中建四局北京公司,并非中建四局。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大量项目分包情况,马亚军是否作为分包商参与部分项目施工建设,无法核实。建设施工单位确实存在给合作分包商办理资质证照的情况,而该人员未必隶属或真实参与有关项目。故无法准确核实马亚军是否真实参与过有关项目。某环球投资公司使用了“调任”且调任中建四局,并宣称某环球投资公司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管理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为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某环球投资公司从登记注册之时到持续至今的行为,本案受理时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故应当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中国某股份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继受取得的权利人,有权对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就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涉案行为发生在施行之前,本案受理时间亦在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仍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某股份公司和某环球投资公司均系建筑服务企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中国某股份公司亦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着眼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中国某股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涉案商标;二、某环球投资公司网站上的图形使用了涉案商标;三、在办公场所的使用,包括晚上亮灯后楼体显示的“中建环球”字样、办公场所使用了“中国建筑”字样;四、在宣传语中的使用,在“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中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此外,中国某股份公司还主张某环球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一、某环球投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是否侵权
本案首先应当判断某环球投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的使用行为属于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构成前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后者,则有商标侵权之虞。本案应当审查涉案商标在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之前也即2006年12月28日之前的知名度问题。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涉案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建筑、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与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国某股份公司欲主张某环球投资公司企业名称侵权,涉案商标在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之前应当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中建系统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建筑集团。调查报告相关数据显示,73.8%的受访者听说过或见过“中建”商标。80.1%的受访者判断该标志属于中国某股份公司。调查报告中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字体相同,可以说明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中建系统之成立最早可追溯至1960年,拥有众多关联企业,涵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镇基础建设工程、铁道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工程装饰装修等几乎所有建筑服务领域。参与多个知名建筑工程项目服务,服务区域遍布海内外。中建系统在建筑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多次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大量奖项,在世界建筑商和承包商的排名中名列前茅,行业认可度高。2004年,全年利税额达54.5亿元。从2009年开始,全年利税额超过100亿元。其通过企业CI管理,规范使用“中建”标志,相关企业亦多以“中建”命名,“中建”与中建系统形成了对应关系。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形成时间晚于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时间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基于商标使用的一贯性,亦是本案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佐证。因此,在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之前也即2006年12月28日之前,涉案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虽然尚未核准注册,涉案商标也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某环球投资公司“应知”涉案商标的存在。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网站介绍作为一种自认,亦表明其法定代表人马亚军与中建系统存在关系,因此对涉案商标的存在,还构成“明知”情节。某环球投资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以免制造混淆和冲突。作为同业经营者,某环球投资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中建环球在网站、办公场所、宣传语中使用涉案商标是否侵权
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还主张在办公场所和网站的宣传语中使用了涉案商标,某环球投资公司辩称其是“中建环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合理合法的使用依据。从时间上看,中国某股份公司取证的时间系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因此从本质上看,该问题涉及的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涉及两个已注册商标冲突的,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以规范使用为前提。如果被诉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但被诉侵权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在标志的使用形态上,既存在以第8309415号商标图样形态的使用,也存在改变字体、拆分图形和文字使用的情况;从服务上看,根据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网站上的介绍,其服务范围还包括投资管理等领域,超出了注册时核定的服务类别。因此某环球投资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规范使用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从例外情形考虑,中国某股份公司在本案中对涉案商标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涉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求,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情形,法院亦应当受理本案。
某环球投资公司辩称其在网站上以第8309415号商标图样形态使用涉案商标是对该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但第8309415号商标图样由地球和文字“中建环球”构成,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的“中建”二字,字体处理完全一致,构成对涉案商标的摹仿,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将“中建环球”单独予以使用,属于在广告宣传中进行突出使用。在相同类似的服务,即盖屋顶、工厂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等服务上,未经中国某股份公司的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办公场所和楼体上使用“中建环球”字样,因第03187号公证书载明的系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该办公场所、楼体亦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楼体,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某环球投资公司的办公地点,从而不能证明系某环球投资公司的使用行为,对中国某股份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某环球投资公司辩称,涉案商标显著性很弱,很多注册商标均使用了“中建”二字。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是在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对此法院认为,“中建”内在的含有建筑服务之意,使用在建筑服务上确实存在显著性较弱的情形,但其经过大量经久的使用,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已经与中国某股份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符合显著性要求。虽然类似于“中建”在内的大量“中字头”商标或多或少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中建系统与“中建”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对“中建”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认知。其他含“中建”字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用以否定中建系统与涉案商标的对应性,不能用以否定相关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亦不能成为某环球投资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正当理由。
对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是对涉案商标的使用问题,法院认为,“中国建筑”是中国某股份公司的企业字号,“中建”作为简称,经过该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中建”识别为“中国建筑”。本案中,中国某股份公司对“中建”的使用同时具有企业名称和商标意义上使用的双重特征。企业字号同时为商标的情形在市场经营中非常常见,企业字号和商标均能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者所承载的商誉互为补强,不应机械地区分企业名称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三、某环球投资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主要是某环球投资公司在介绍“高管团队”部分对马亚军先生有如下介绍:“……1996年7月起任中建一局总部北京航天城921-3项目部1#楼工长……2000年调任中建八局工作,先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学院师职干部公寓楼项目经理……2005年调任中建四局工作,先后任中建四局(北京)副总经理……二〇〇六年组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某环球投资公司……”本案宣传的内容为马亚军,其身份为某环球投资公司的高管,与该企业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故对马亚军的宣传实质上是对企业提供的服务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为消极事实,应当由被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举证证明其宣传的是真实的事实。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了马亚军中建八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中建四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国某股份公司亦认可建设施工单位确实存在给合作分包商办理资质证照的情况,故能够初步证明其与中建系统的关系。至于“调任”一般为“调入、担任”之义,整体上可以理解为调入中建四局工作。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予以证明,某环球投资公司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中国某股份公司有异议,应当进一步举证。本案中,中国某股份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的虚假性,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某环球投资公司还介绍有“二〇〇六年组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某环球投资公司”,根据企业登记工商档案,其投资人为马亚军、刘兵、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环球投资公司与中建系统并无关系。该部分陈述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系中建系统下属的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四、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之时即具有不正当性。其在实际使用中,无论是否规范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混淆。出于划清市场界限避免混淆误认的考虑,亦出于促进原被告企业各自发展独立品牌的需要,根据中国某股份公司的请求,某环球投资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变更现有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中建”字样。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某股份公司的实际损失;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施工项目统计情况,对利润率、商标对利润贡献度等无法确定,也不能用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也并无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故本案仍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三百万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适用该条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所涉服务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在某环球投资公司成立之前即已达到驰名程度;所涉服务系建筑施工相关服务,投资大,本案双方均认可的施工项目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相关公众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商标代表着建筑施工等服务的品质,承载着施工企业的声誉,对相关公众的选择具有较大的影响;某环球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时即已明知涉案商标的存在,仍予以使用,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恶意明显。据此,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合理,应予以全额支持。至于合理支出部分,考虑到案件的代理难度、律师诉讼参与情况以及公证费用,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2万元律师费和1000元公证费合理,亦应予以支持。
就停止侵权,某环球投资公司应当在其宣传语中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停止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同时,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网站上应当停止使用第8309415号商标。此外,因某环球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对中国某股份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范围限于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环球投资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百度查询“中建”图片的页面;
2、百度查询“中建”LOGO的页面;
3、中国某股份公司官网页面;
4、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5、售楼信息;
6、中建地产山东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7、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8、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9、楼盘信息;
10、商标查询结果;
11、商标查询结果;
12、天眼网查询企业名称结果;
13、某环球投资公司品牌诠释;
14、某环球投资公司商标注册证;
15、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证书;
16、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商品和服务中常用的商标、旗帜、标志、徽章;
17、某环球投资公司与中建系统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回款等。
中国某股份公司对证据1-2、4-9、13-1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10-12、15-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40717号《第21538360号“中建南方ZJNF”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认定中国某股份公司第5640152号“中建”商标(即本案涉案商标)在“建筑”服务上为驰名商标;
2、第21538360号“中建南方ZJNF”商标申请注册查询;
3、第21538360号“中建南方ZJNF”商标申请注册流程。
某环球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庭审中,中国某股份公司明确主张涉案商标在“建筑”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涉案商标注册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的《声明》、某环球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证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志》、中建系统部分企业官网介绍、中建系统企业CI管理的相关介绍报道、获奖证书、媒体报道、公司年报、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中,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自某环球投资公司登记注册之时即2006年12月28日持续至今,本案受理时间在2013年商标法施行日即2014年5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本案受理时间亦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HYPERLINK"///D:\\\\showtxt?dbsType=chl&dbsText=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数据库&file=&multiSearch=false&dbn=chl&fn=chl239s140.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订)&upd=1&term=13"\\l"13"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HYPERLINK"D:\\\\showtxt?dbsType=chl&dbsText=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数据库&file=&multiSearch=false&dbn=chl&fn=chl239s140.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订)&upd=1&term=41"\\l"4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权利冲突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中国某股份公司主张其涉案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以与中国某股份公司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某环球投资公司名下亦有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这一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当首先对中国某股份公司涉案商标在某环球投资公司的注册日之前以及某环球投资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进行审查。
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06年9月29日,获准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某环球投资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某环球投资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本案中,应当首先考察在2006年12月之前,涉案商标在“建筑”服务上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中国某股份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于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1年2月4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建”标志、徽章的决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1995年6月21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建集团。中建系统拥有众多关联公司,对外从事建筑服务商业活动时均以“中建”名义提供相应建筑服务。中建系统自1996年开始推行企业CI管理,并于1998年下发CI管理文件,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包括施工围挡、临建、人员服装及施工设施设备上使用“中建”标志。至迟自1991年以来,包括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内的中建系统多个公司在其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包括围墙、品牌布、宣传栏、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建、人员服装等长期广泛使用了“中建”标志。
自1987年首届“鲁班奖”评选以来,在不计算中建系统参建项目的情况下,仅中建系统承建项目已获奖项200多项,其中,1987年至2006年期间,中建系统的获奖项目工程已达99项。自1999年首届“詹天佑奖”评选以来,中建系统参与建设的项目累计获奖100多项,其中,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中建系统的获奖项目工程已达15项。1999年至2006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连续排名国际承包商前20名。2006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已被美国《财富》杂志列入“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名单。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2006年12月之前,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集团及其下属中建系统企业已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人员服装、施工设施、品牌宣传等方面长期广泛使用了“中建”标志,上述主体对“中建”标志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另一方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集团以及下属中建系统企业在建筑服务市场上长期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中建”作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集团以及下属中建系统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建”作为商标标志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集团以及下属中建系统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在2006年12月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中建”商标标志与涉案商标标志能够明确对应,在2006年12月之前,涉案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此后,中国某股份公司及中建系统企业对涉案商标持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其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持续至今。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包括市场调查报告在内的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涉案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某环球投资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提出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而涉案商标在2006年12月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因此,本案不属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注册商标之间冲突不予审理的情形,法院有权对涉案商标与某环球投资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之间的冲突予以审理,其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此外,某环球投资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是由汉字“中建环球”、外文“LiiDC”及地球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某环球投资公司在本案中对其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使用存在改变字体、拆分图形和文字分别使用的情况,其使用范围涉及某环球投资公司经营执照所载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等服务领域,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存在权利冲突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指超出核定服务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情形,法院对此种情况下的商标使用行为亦有权予以审理。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本案系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某环球投资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中建”,其文字构成和含义相近,已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复制和摹仿。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厂建设、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厂建设、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上高度重叠,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对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中国某股份公司对已经驰名的涉案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涉案商标于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之前,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对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涉案商标于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之后,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对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宣传语“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并未构成对“中建环球”的商标性使用,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权利冲突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与中国某股份公司均从事与建筑服务相关的业务,二者之间构成竞争关系。涉案商标在2006年12月之前已在“建筑”服务上达到驰名的程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某环球投资公司对涉案商标及其知名程度应当知晓;某环球投资公司网站有关其法定代表人与中建系统存在密切联系的表述亦能证明某环球投资公司对涉案商标及其知名程度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某环球投资公司在注册其企业名称时对“中建”二字应当作出合理避让,以免引起市场混淆。某环球投资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中建”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中国某股份公司商业信誉及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某环球投资公司与中国某股份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某环球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中国某股份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足以制止侵权的,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本身违法,不论是否规范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混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自注册登记之时即具有不正当性,其在实际使用中无论是否规范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混淆。为划清市场界限、避免混淆误认,一审法院依据中国某股份公司的请求判决某环球投资公司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中建”字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本案中,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址“高管团队”页面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亚军介绍为“二〇〇六年组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某环球投资公司”。根据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某环球投资公司的投资人为马亚军、刘兵、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系统并无关联。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对法定代表人马亚军的上述文字介绍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组建来源、投资关联和隶属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某环球投资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所指超过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情形,且至中国某股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时,某环球投资公司的前述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至今尚未终止,故中国某股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中国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中国某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某环球投资公司所获得利益,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中国某股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某环球投资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情况、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且某环球投资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一审法院所确定数额存在明显错误,故本院对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虽然一审法院对某环球投资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的宣传语“中建环球筑福天下过程精品止于至善”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有误,但一审法院关于某环球投资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网站中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有关某环球投资公司应当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在其公司网站中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等认定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虽然某环球投资公司有关其公司网站宣传语未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尚不能使其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的裁判结论正确,在纠正其相关错误的基础上,本院对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维持。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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