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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厦门某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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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十二)

原告福建某网络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娱乐公司、厦门某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闽民终671号,于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上海某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某网络公司支付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福建某网络公司及“魔域”相关商标情况
福建某网络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至今有效存续,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
福建某网络公司目前持有如下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注册商标:
1.“魔域”美术字体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280864号,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等。
2.“魔域”艺术字体+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4754173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3.“魔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791247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4.“魔域II”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3568495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福建某网络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魔域”注册商标(使用于第41类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服务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二)“决战魔域”商标侵权案件(以下简称前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福建某网络公司曾就厦门某技术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以厦门某技术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判令厦门某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享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等含有“魔域”字样的名称;要求厦门某技术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福建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38号《公证书》确认了以下事实:1.在域名为us.jzyx.com的网页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2.在游戏开始页面的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40号《公证书》显示:至迟至2017年7月27日,名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进行了推广。
2017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针对福建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诉请,作出(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厦门某技术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侵害了福建某网络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第14754173号、第17912476号、第135684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厦门某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并赔偿福建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厦门某技术公司确认其于2018年1月8日收到上述判决。因双方均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案件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2018年5月4日,厦门某技术公司向福建某网络公司支付了50万元赔偿。

(三)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根据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可以确认,截止至2018年4月28日十时四十三分:1.厦门某技术公司官网“决战魔域”的推广链接(网址:××/home/),该网页左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该网站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五一来临,向劳动者致敬》的活动公告,其中“活动一劳动有礼”项下的活动内容包括完成登录、在线、魔域探险等即可领奖。2.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该网页显示有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全新地图!这次的不一样》广告,点击该广告底部的链接(网址:××/jzmy?ad_id=147680)可进入厦门某技术公司“决战魔域”游戏开始页面。3.在7q.com、aiaiu.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在7742.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决战魔域)”或“决战荣耀(原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在h231.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图片及介绍,并提供游戏官方网站链接入口;在18183.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介绍,并提供游戏下载;在gm88.com、d.cn、qidian.com、hekegame.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魔域”。4.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gm88.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咕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d.cn的主办单位是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qidian.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某娱乐公司,hekegame.com的主办单位是深圳核客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某娱乐公司与厦门某技术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了《游戏产品推广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某娱乐公司为厦门某技术公司推广决战魔域游戏。在协议签订之时,厦门某技术公司向上海某娱乐公司提交了《决战魔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等文件。2018年4月28日,上海某娱乐公司将《决战魔域》游戏名称变更为《决战荣耀》。

(四)厦门某技术公司提出其对游戏进行修改的相关事实
根据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0号《公证书》可以确认:1.2018年11月13日查询服务器游戏修改记录:2018年4月28日11:03:41“官网改名决战荣耀”,2018年4月28日14:51:09“所有渠道改名”;分别对“决战魔域”游戏的相关背景图片、名称等进行了修改。查询文件传输记录:2018年4月28日10:54:25、11:08:47、16:37:42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资源替换。2.2018年11月13日登陆网站查询情况:厦门某技术公司官网(网址:××)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对应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已无法找到该页面;d.cn、qidian.com、7724.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对应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gm88.com网站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登陆页面无法显示;7q.com网站已不能找到“决战魔域”游戏;hekegame.com、aiaiu.com、h231.com网站已无法显示对应游戏提供页面;18183.com网站页面提供“决战荣耀”的游戏简介及图片并提供下载。3.查询《决战荣耀》订单列表:H5-当乐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9个,总金额145元;H5-怪猫游戏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核客游戏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
福建某网络公司因本案起诉上海某娱乐公司的同时,于2018年10月11日以厦门某技术公司为被告,就其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决战魔域”名称侵犯商标权,单独提起起诉。
根据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1号《公证书》登录QQ账号29×××52,查询到该账号与他人的QQ聊天消息记录,其中内容包括2018年1月16日、2月1日提出游戏决战魔域要改名为决战荣耀等。
根据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2号《公证书》登录蔡XX(cai×××@woobest.com)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09:37发送标题为“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周知”邮件给陈XX、兰XX等人(邮箱后缀均为woobest.com),邮件内容为:“福建省高院近日对‘决战魔域’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决战魔域’的名称使用侵犯了福建某网络‘魔域’的商标专用权。‘决战荣耀’的版号等审批手续已经完备,因此,即日起,包括官方及所有合作渠道,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的名称,全部替换成‘决战荣耀’,请大家配合。”
根据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3号《公证书》登录卞XX(bia×××@jzyx.com)的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17:34发送的标题为“《决战魔域》游戏名称变更声明”的邮件,收件人分别为xia×××@downjoy.com、ydy×××@yuewen.com、zho×××@dingtalk.com,邮件内容为:“Dear合作伙伴,贵司与我司(厦门某技术公司)联运合作的H5游戏《决战魔域》,现因我司原因,自2018年4月28日起,需将游戏的游戏名称变成为《决战荣耀》,请贵司予以配合……”。
福建某网络公司提出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虽然采用公证书的形式,由于其调取相关内容的电脑为厦门某技术公司所有的,调取的证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公证书的形式,且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没有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予以采纳,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五)关于“决战魔域”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
因福建某网络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6月3日分别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7315号《第19247528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第19247528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7319号《第19247630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第19247630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7317号《第19247623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第19247623号“决战魔域”商标不予注册。

(六)关于合理费用的情况
根据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822076),进行上述(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福建某网络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970元。
根据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供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535037、No2535038)以及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付款业务回单,福建某网络公司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福建某网络公司所称支出的上述费用共涉及五个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福建某网络公司是“魔域”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合法持有注册于第41类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魔域”商标,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厦门某技术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已经法院认定为侵害福建某网络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且相关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至2018年4月28日上午上海某娱乐公司仍然在其网站上销售推广包含有“决战魔域”字样的游戏。结合本案各方的诉辩主张,基于上海某娱乐公司、厦门某技术公司存在各自不同的行为,分别对上海某娱乐公司和厦门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定。

(一)关于上海某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涉案“决战魔域”游戏已经由前诉案件判决认定为侵权,故上海某娱乐公司在其经营的qidian.com网站上提供“决战魔域”游戏,属于侵犯福建某网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福建某网络公司要求上海某娱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首先,福建某网络公司要求上海某娱乐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该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中,本案上海某娱乐公司侵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人身权益,不适用该责任承担方式,故福建某网络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福建某网络公司要求上海某娱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某娱乐公司提供了其与厦门某技术公司的合作协议,足以证明侵权游戏“决战魔域”的提供者为厦门某技术公司。且在合同签订之时,“决战魔域”游戏并未被认定为侵权,在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供了“决战魔域”相关商标申请注册等材料的情况下,上海某娱乐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审查的义务,其对“决战魔域”可能存在侵权并不知情;在前诉案件确认“决战魔域”侵权后,至2018年4月28日上海某娱乐公司仍有在其经营的qidian.com网站上宣传并提供“决战魔域”游戏,但此时间为前诉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而厦门某技术公司实际上也已于当日完成“决战魔域”游戏的修改,上海某娱乐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游戏也随即不再显示“决战魔域”,且上海某娱乐公司也修改了游戏宣传页面,一审法院认为,三天属于生效判决的合理履行期,上海某娱乐公司也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上海某娱乐公司主张其销售推广“决战魔域”游戏构成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可以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考虑到福建某网络公司因主张侵权支出有相关费用,酌定上海某娱乐公司向福建某网络公司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合理费用5000元。

(二)关于厦门某技术公司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
由于上海某娱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推广的“决战魔域”游戏系由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供的,而福建某网络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基于相同的事实已经单独以厦门某技术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另案诉讼,关于厦门某技术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在另案中予以认定,本案中无需再进行认定,否则将造成同一行为重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因此福建某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厦门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的(2019)闽证内字第3614号《公证书》,证明服务器日志中所体现的游戏修改时间不一定是实际修改时间,可以通过事先对电脑的时间进行更改设定,而后再修改游戏,由此形成的游戏修改时间就是此前所设定的时间。厦门某技术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公证员是到厦门某技术公司的电脑上进行的操作,证据保全形式存在瑕疵,该证据无法证明厦门某技术公司和上海某娱乐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就对游戏进行了修改。2.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的(2019)闽证内字第3615号《公证书》,证明邮件发送时间也是可以随意设定的。厦门某技术公司原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公证员是到厦门某技术公司的电脑上进行的操作,证据保全形式存在瑕疵,无法证明邮件就是2018年4月28日发送。3.民生银行付款回单,证明福建省天晴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非独家授权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魔域”商标,并基于“魔域”游戏开发一款改编游戏,游戏名称为“魔域来了”,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第一年保底分成收益人民币2000万元。2019年5月6日,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支付了分成款6250384.83元。

上海某娱乐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2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均与本案无关,且不具备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该两份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的内容可以看出,该证据是证明了一种可能性,而非用于证明某种事实根据,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即使厦门某技术公司修改了邮件发送时间,上海某娱乐公司作为邮件接收方也是不能篡改时间的,且QQ聊天记录也能与邮件时间印证,证明上海某娱乐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厦门某技术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告知应更改游戏名称,并在之后又收到通知函,且进行了修改。3.福建某网络公司未提交证据3付款回单的原件,对三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显示的游戏名称是“魔域来了”,与本案无关。

厦门某技术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且不具备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该证据附件光盘录像中体现出,福建某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江鹏使用Git软件呈现了其对于某文件的四个操作步骤顺序,并最终在Git软件自下而上按照操作顺序(而非系统时间)向上展现,而厦门某技术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0号《公证书》附件光盘录像2分45秒处显示,厦门某技术公司游戏修改日志在Git软件所呈现的步骤亦是自下而上按照操作顺序(而非系统时间)向上展现,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厦门某技术公司2018年4月28日13时34分43秒的“所有渠道改名”操作并非后续添加。并且,该证据只证明了一种“可能性”,并非用于证明某种事实。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其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且并不具备证据的形式和证明力。该证据只证明了一种“可能性”,并非用于证明某种事实,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厦门某技术公司已经及时告知渠道更改游戏名称之事实。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魔域来了”另行改编游戏,不是“魔域”游戏的授权,与本案无关,同时该等授权项下也不是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费,不具备参考意义。
本院分析认为: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只是证明一种操作的可能性,不能单凭此认定厦门某技术公司一审提交公证书中涉及的时间进行了更改。福建某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单据上显示“手游分成款”,不能单凭此单据认定系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福建某网络公司是涉案“魔域”系列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福建某网络公司对于涉案商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厦门某技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厦门某技术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系侵害福建某网络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虽然福建某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举证证明2018年4月28日厦门某技术公司相关合作推广网站上仍存在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但是前述判决系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而且从厦门某技术公司向福建某网络公司支付赔偿款项以及厦门某技术公司部分合作网站已经进行修改等情况看,厦门某技术公司已在积极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福建某网络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厦门某技术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后仍然存在侵权行为。考虑到前述案件判决生效后2天的时间较短,应当属于合理履行期限。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福建某网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厦门某技术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上海某娱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前述福建某网络公司诉厦门某技术公司的案件中,上海某娱乐公司并非该案的当事人,该案对于上海某娱乐公司的相关行为并未进行过分析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28日上午上海某娱乐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推广名称包含有“决战魔域”字样的游戏,该游戏系由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供的,而前案已经认定“决战魔域”游戏名称构成对福建某网络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因此,本院认为,上海某娱乐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推广名称中包含有“决战魔域”字样的游戏,构成对福建某网络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鉴于涉案游戏系由厦门某技术公司提供,上海某娱乐公司也在接到厦门某技术公司相关通知后,及时进行了更改,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某娱乐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考虑到福建某网络公司因主张侵权支出有相关费用,一审判决上海某娱乐公司向福建某网络公司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如前所述,厦门某技术公司的涉案行为在前诉案件的合理履行期间内,不构成侵权,且福建某网络公司又未举证证明上海某娱乐公司的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故本院对福建某网络公司要求上海某娱乐公司及厦门某技术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福建某网络公司及上海某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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