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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戴敦邦与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一案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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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上诉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戴敦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又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苏01民终2475号。

案件诉讼请求

1.上诉人最后一次印刷涉案图书的时间是2000年9月,至起诉之日已有15年之久,涉案图书在书店早已售罄,不存在侵权事实一直在继续发生的事实,即使上诉人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也发生在15年前,被上诉人知道被侵权也已有十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2.被上诉人提供的购书凭单,形式上是一张普通白纸打印出版单位、书名等信息后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该证据不是正式的销售发票,不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证据不合法,且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与上海震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串通制造假证据,以规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案件审核认定事实

一、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被上诉人戴敦邦创作了《西厢记妙词通戏语》、《秋爽斋偶结海棠社》画作,其对上述两幅画作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对此无异议。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课外阅读推荐书目(高中部分)《红楼梦》”中使用了剪切的上述画作,没有为被上诉人署名,也未证明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虽然涉案图书的印刷时间是2000年9月,至起诉之日已有15年之久,但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取证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其次,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供的发票确实可以看出机打发票空间较小,载明涉案图书详细情况较为困难,被上诉人要求书店打印购书清单并加盖该书店印章的取证方式较为合理;再次,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书店有串通作伪证的事实。因此,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综上,上诉人凤凰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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