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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案例分享│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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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雷米高动物营养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米高公司)、被告西安市XX超市XX路XX广场(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陕01知民初1151号。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两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3.两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认定事实
1.原告享有《方正汉真广标体》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的登记号为2008-F-011015;2. 涉案单字与原告方正粗倩体、方正汉真广标体作品中的单字对比,两者在视觉上字形、字体、总体设计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被告人人乐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被告雷米高公司也自认其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故本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

案件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雷米高动物营养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倩体系列粗倩》“营、养、金、枪、鱼”及《方正汉真广标体》“雷、米、高”的产品;二、被告西安市XX超市XX路XX广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倩体系列粗倩》“营、养、金、枪、鱼”及《方正汉真广标体》“雷、米、高”的产品;三、被告佛山市雷米高动物营养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8000元(含合理开支)。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行为属于合理维权行为,应予以支持。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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