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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案例分享│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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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上诉人广州市乐思健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思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原审被告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梅溪湖分店)、广州市高纤宝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纤宝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035号民事判决,故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湘01民终5410号。


案件一审认定事实
一、方正倩体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北大方正公司享有方正倩体的著作权,该作品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8401;二、涉案字体与方正倩体在视觉、字形,总体设计上结构相同,故乐思健公司、高纤宝公司共同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

案件二审认定事实
一审认定事实,二审予以核实并认同。关于焦点问题,二审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的公证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认定北大方正公司系案涉方正倩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结果

根据二审审核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本案中,乐四健公司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属于侵权行为;在判决前,未能提供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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