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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方正中倩体“蜂蜜”二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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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湖北神农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原审被告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梅溪湖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故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一、北大方正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湖北神农公司是否侵害北大方正公司就案涉字体享有的著作权;三、一审法院对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是否适当。

案件认定事实

一、北大方正公司享有方正倩体的著作权,其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8401,登记日期:2013年8月5日,本案中的涉案字体与普通汉字区别明显,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二、“神农蜂蜜”的制造商为湖北神农公司,沃尔玛梅溪湖分店有销售该产品,涉案产品与北大方正公司的方正中倩体“蜂”、“蜜”二字,在视觉、字形,总体设计上构成相同,构成侵权;三、北大方正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

案件判决

经过审核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若字库享有著作权法保护,其单字又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汉字,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他人未经授权允许,擅自使用,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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