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小知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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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连山区俪绅歌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305号民事判决,故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辽民终409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一、音集协的侵犯放映权主张并无直接证据。二、原判决裁量的侵权赔偿数额35000元较之前年度偏高。三、2020年连山区俪绅歌厅按照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停业近四个月,暂无力赔偿,请二审法院裁量减少赔偿数额。
案件审核事实
经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与二审认定事实一致。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连山区俪绅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案涉作品,为案涉作品的放映提供设备和场所,系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件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一、连山区俪绅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20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清单附后),并从KTV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连山区俪绅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June 作者: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