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产品案例分享│“夹心蛋卷”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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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福建仁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升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一审被告河北家家缘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缘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故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冀民终245号。
案件焦点
1.仁升食品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对北大方正公司构成侵权;
2.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案件认定事实
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根据案件的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汉真广标体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虽然汉字的笔画及结构确实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通常情况下,设计空间非常有限。但是,涉案汉字单字不同于普通字体,北大方正公司的字体库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对基本笔画(横、竖、弯、勾等)施加了不同的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加以改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有其创造性、新颖性,有区别于其他字体的显著特征,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类作品,属于付费字体。仁升食品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涉案字体的合法使用者,其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了需要付费的“夹心蛋卷”涉案字体,又未经权利人北大方正公司的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情形。
案件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仁升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夹心蛋卷”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夹”、“心”、“蛋”、“卷”四个汉字单字;二、被告仁升食品公司、家家缘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带有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夹”、“心”、“蛋”、“卷”四个汉字单字的“夹心蛋卷”商品;三、仁升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四、仁升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大方正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五、驳回原告北大方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审核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June 作者: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