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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罗伊公司与邯郸某贸易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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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十一)

原告罗伊公司与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冀知民终53号,于2021年5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一、邯郸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销售、使用罗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的商品;二、邯郸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邯郸某贸易公司负担。


本案中查明的事实:1、罗伊公司有“安巴(Amber)”等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创作为安巴(Amber)动漫形象。罗伊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授权陈国平、邹文汇律师代表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其名下或其享有权益的著作权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受托权限包括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撤诉、和解、代为提起上诉等。在代理权限内可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6日,陈国平转委托路晓静、李海飞律师在本案中作为罗伊公司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2、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在其玩具产品上未经原告及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作品,造成了侵权行为。


原、被告双方几个争议的焦点: 1、罗伊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是否适格,本案罗伊公司的主体资格及陈国平律师的权限资格问题;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罗伊公司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罗伊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罗伊公司是否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的问题,该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罗伊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证明中显示罗伊公司的英文名称为:ROIVISUALCo.,Ltd。从两者的区别看,只是存在“Co”“Ltd”字母大小写区别。根据一般常识,在企业名称中,“Co”英文字母缩写汉语意思为“公司”,“Ltd”英文字母缩写汉语意思为“有限责任”。


2、(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655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关于(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655号公证书效力问题,如果作出该公证书的公证部门存在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等问题,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可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由其进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该公证书无效。

3、如果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
本案中,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玩具侵害了罗伊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的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并考虑罗伊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包括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费用在内的维权合理支出,酌定由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及含合理支出,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邯郸某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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