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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知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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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公司)因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黔民终931号民事判决,再次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贵州广电公司是否侵害乐视天津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审核

贵州广电公司北京卫视播放的涉案电视剧进行临时缓存,使得电视网络内用户可通过“回看”和“点播”方式,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播放,并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多次获得,该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特征。北京电视台仅拥有《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与此相关的财产权,也即北京电视台并不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贵州广电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电视台签订的《北京卫视落地协议书》并不能作为其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来源,故二审法院认定贵州广电公司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贵州广电公司关于其限时回看业务属于行使广播权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本案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案公司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特征,故属于侵权行为。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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