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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权属、小说《谪仙记》侵权纠纷案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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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天学习的时候啦,今天小编将给大家分享一则有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详情
原告白先勇。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集团)、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响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影厂)。


原告白先勇诉称:原告白先勇是台湾地区著名作家,小说《谪仙记》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白先勇依法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小说《谪仙记》于1965年7月发表在台湾地区《现代文学》第二十五期,后在大陆地区被收入多部书籍出版发行,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为广大读者所熟悉。1989年,原上海电影制片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该电影由谢晋导演,并于同年上映。2013年8月31日,艺响公司(又名“海上话剧工场”)在上海科学会堂举办了话剧《最后的贵族》新闻发布会,各大报纸、网站等媒体陆续对话剧《最后的贵族》进行了相关报道。2013年12月上旬,话剧《最后的贵族》开始公演前的大肆宣传,在其印发的宣传彩页上以及演出场所(上海人民大舞台)的大型宣传海报上,均公开宣称该话剧是根据谢晋导演的同名电影改编,主办单位为上影集团,承办单位为艺响公司(海上话剧工场)、君正公司,出品人及总制作人为葛某某。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媒体发表公开声明,同时委托律师发函给艺响公司并抄送给上海人民大舞台,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三被告对原告的严正要求置若罔闻,仍于2013年12月17日至22日,连续六天在上海人民大舞台公开演出话剧《最后的贵族》,该话剧演出取得巨大轰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三被告也因此取得巨额收入,按其售票价格及演出场所的座位数计算,六场演出的票房总收入为人民币1,849,320元。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未取得原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电影《最后的贵族》进行话剧演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上影集团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授权他人以改编方式使用经原告作品演绎的电影作品,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在原告已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三被告仍公然实施侵权,情节恶劣。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并在《文汇报》、《新民晚报》、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等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4,934元。

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影集团与上影厂为关联企业,上影集团授权艺响公司改编话剧得到了电影作品权利人上影厂的许可;上影集团未参与过话剧的改编、演出和宣传行为;话剧《最后的贵族》在宣传中将上影集团列为主办方未经上影集团许可;上影集团许可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话剧完全基于无偿的公益目的,上影集团未因许可改编而获得任何经济收益。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话剧得到了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文联)的同意以及上影集团授权,而且通过中间人与原告白先勇就授权事宜进行了联系;改编并进行话剧演出的目的是为了纪念谢晋,出于公益目的;演出票绝大部分以赠票送出,实际并未赢利反而亏本。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影集团的答辩意见。


案件过程
经法院查明,白先勇系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经原告白先勇许可,原上海电影制片厂将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该电影由谢晋导演,并于同年上映。2013年初,艺响公司开始筹备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的工作,并在同年上映。2013年10月16日,上影集团作为授权人向被授权人艺响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票务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票务代理资料显示,话剧《最后的贵族》出票张数4,742张,其中赠票4,363张,总票房人民币8,360元。经结算,东方票务公司应付主办方艺响公司票款人民币7,106元,东方票务公司应收主办方艺响公司票张费、票版制作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8,796元。


案件结果
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及新浪网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网站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向原告白先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白先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白先勇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小编评析
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根据小说改编成的电影作品也属于小说的演绎作品,在电影作品再被演绎成其他形式的作品时也要获得小说作者的同意。一本小说的创作,需要耗费作者大量的时间和心血,他人在使用时应支付其合理的费用。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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