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栏文章 版权案例 小知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

侵权案例 著作权 传播权

小知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2 年前发布

本站原创文章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主体严禁转载、复制。

著作权享有的权利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概述:通过互联网传播、发行著作权作品,包括各大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


接下来,我们通过实际案例体会一下:
案例:张某山与被告北京凤凰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4民初19639号,于2018年11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凤凰某网络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因诉讼期间侵权行为已排除,不再作为判决书内容写明)。

本案中2015年4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就原告申请登记的《张某山锐谐体》,颁发粤作登字-2015-F-00002492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副本)》。该证书内容载明“作品名称:张某山锐谐体,作品类别:F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张某山,作品完成时间:2011年12月1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1年12月1日,登记日期:2015年4月21日。被告北京凤凰某网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凤凰房产”上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涉案“张某山锐谐体”系以直线与直线切角风格设计的文字,字体棱角分明、比例优美,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被告北京凤凰某网络公司微信公众号“凤凰房产”在其发布的《全面叫停!又一中央部委放大招炒房客逼上绝路》文章中使用了“点击一键关注,获得新鲜、有趣房产资讯”文字,该文字中的“点”“击”“键”“关”“注”“获”“得”“新”“鲜”“有”“趣”“房”“产”“资”“讯”文字字体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张某山锐谐体”字库中对应文字字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张某山锐谐体》中的汉字字体,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结:该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张某山锐谐体》中的汉字字体,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编辑:June)


≤返回


热销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