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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范围

卖炭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3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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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只有作者本人吗还是其他人也可以?著作权的权利又包含了哪些内容?先通过法律法规了解一下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范围都包含了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概述:很明显看出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作者所属的公司等其他组织。关于著作权的权利常见的几种: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然后,我们从现实中两个案例体会一下著作权人其及权利。
案例1:张某辉与重庆某华汽车销售公司、北京某梦网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73民终2051号,于2020年8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华众友公司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张某辉书面致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某华众友公司负担),并赔偿张某辉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中某华汽车销售公司在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名为“重庆某华一汽大众众友鹅岭4S店”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侵害了张某辉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造成了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某华汽车销售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标注作者的情况下,于其新浪微博帐号上发布含有涉案作品的微博,侵犯了张某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某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张某辉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与持续时间,应当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案例2:詹某与义乌某亨文化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纠纷一案,案号:判令(2020)浙07民终3280号,于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义乌某亨文化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詹某享有的名称为《奶酪陷阱体字体》(作品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901671号)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中詹某以作者和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作品《奶酪陷阱体字体》进行登记,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10月25日予以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901671,载明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6月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7月9日。原告詹某以上述字体为基础,书写了一本摘抄各类文章、评论的字帖。义乌某亨文化公司在其“某亨文化用品官方旗舰店”,销售名为“奶酪陷阱体字帖手写临摹女生小清新钢笔楷书初中高中生情书翩翩体”的产品,该字帖与原告的字帖原稿,在字体、文字大小、摘抄的文字内容、文章编排上完全相同,造成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一、詹某的字体是手工独立完成,其字体具有鲜明的特征: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撇为飘动的柳叶形状,捺是直线形斜向下,折笔画变方为角,“心”字旁弯钩进行了设计。从整体上看,字体呈现了统一的风格,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美感,体现了原告对字体线条的设计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通过庭审比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字帖与原告的字帖原稿在字体、文字大小、摘抄的文字内容、文章编排上完全相同,与原告的字体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二、义乌某亨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内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詹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发行权。


总结:无论署名权还是发行权都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编辑: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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