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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现状 商标侵权 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列分析│商标侵权案列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3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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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版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希望能加深小伙伴们对字体知识产权的认识。


案列详情:此案例涉及的是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林珠、邵建蒙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原告诉称:奇特乐集团公司系我国儿童游乐设备行业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于1996年登记设立,原名温州市飞龙教玩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更名为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更名为现名,曾获得企业信用AAA级、巨龙企业、轻工行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2月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第4147194号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第1505085号注册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余林珠和邵建蒙为攀附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商誉,于2007年4月创办山东奇特乐公司,生产销售教玩具产品,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及其他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关联。2016年9月,余林珠和邵建蒙以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奇特乐”商标,足见其主观恶意。余林珠和邵建蒙还共同创办了三家以“奇特乐”为字号的幼儿园。该三家幼儿园对外宣传其系奇特乐集团公司投资创立的全国连锁幼儿园,并由山东奇特乐公司为其进行网络宣传等。

其中,奇特乐幼儿园还被冠以山东奇特乐公司分公司之名。因此,余林珠、邵建蒙未经奇特乐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奇特乐”作为字号创办企业、幼儿园,并对外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余林珠、邵建蒙系山东奇特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全部股权,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奇特乐公司为奇特乐幼儿园进行广告宣传,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奇特乐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余林珠、邵建蒙、山东奇特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奇特乐集团公司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4147194号、第6133959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道歉;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奇特乐”文字;山东奇特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sdqitele.com”域名中使用“qitele”字样;余林珠、邵建蒙、山东奇特乐公司共同赔偿奇特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奇特乐集团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奇特乐幼儿园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共同辩称:邵建蒙、余林珠夫妇是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山东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不是在竞争关系。邵建蒙、余林珠主观上没有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反而通过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宣传扩大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市场规模,增强了奇特乐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奇特乐集团公司早就知道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存在,且与山东奇特乐公司一直存在款项往来,自2019年开始正式建立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应当视为默认山东奇特乐公司使用奇特乐字号。


小编评析
该案系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林珠、邵建蒙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主要的焦点在于一、山东奇特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四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法院的判令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焦点中的一二行为,山东奇特乐公司的行为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了。对于焦点三,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某些侵权行为属实,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但承担侵权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主要还是看法院的判决。

(编辑:June 作者: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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