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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益民约车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

墨 发布于 版权案例 3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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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个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的一个案件,该案件的当事人涉及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案件如下:

具体案件

蓝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诚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第一项所作“益民约车软件”(安卓乘客端、网络端、苹果乘客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诚诚公司的认定,是基于诚诚公司变造的合同作出的,不符合案件事实,也有违常理。1.蓝码公司原审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中并无著作权归属的约定。诚诚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并不是双方签订的原始合同,而是经过变造的合同。2.蓝码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交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鉴定委托申请被司法技术部门退回,故对诚诚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复印件不予认定。但复印件并不能否认其作为比对样本的客观性,在未经鉴定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诚诚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效力高于蓝码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该理由不能成立。3.双方当事人后续签订的《益民约车软件开发二期合同》《益民约车软件开发三期合同》均无著作权归属的约定。若第一期《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后续合同却不约定归属,势必导致同一份软件著作权分属双方,存在明显矛盾。4.蓝码公司提交了经公证保全的其与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习诚、员工宋勇珊及律师于2017年2月在微信上商谈著作权转让事宜的聊天记录,足以说明双方对著作权没有做过事先约定,否则不可能再商谈著作权转让及相关费用事宜,原审法院对聊天记录不予采信,违背事实。5.原审法院未进行源代码比对、作品交付资料等关键事实的查明,属于重大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未作出约定的,著作权应当认定归受托人所有。
诚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原审中诚诚公司提交了《软件开发合同》、支付凭证,证明“益民约车软件”著作权属于诚诚公司且其已经依约足额支付开发费用。(二)蓝码公司提供的合同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益民约车软件”归其所有及诚诚公司所提供合同原件系变造的主张,且从诚诚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的字体、纸张新旧程度等方面无法看出存在变造的可能。(三)原审中蓝码公司主张对于诚诚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上的公司印章真伪、纸张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定,原审法院确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鉴定中心发函表示仅能鉴定《软件开发合同》第三页蓝码公司的印章以及李贵斌的签字。原审法院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在案证据所作判定,符合法律规定。(四)蓝码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形成于蓝码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抢先登记“益民约车软件”之后,聊天记录中对软件著作权重新协商的内容不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诚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益民约车软件”(安卓乘客端、网络端、苹果乘客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诚诚公司;2.判令蓝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益民约车软件”并赔偿诚诚公司损失3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蓝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8日,诚诚公司与蓝码公司就“益民约车软件”的研发和推广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蓝码公司负责软件客户端、司机端及后台网络端的开发,开发结束后软件的著作权及源代码均归诚诚公司,诚诚公司支付研发费30万元,开发期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诚诚公司按月支付研发费后发现,蓝码公司已于2016年5月18日、6月16日、6月23日向国家版权局登记了“益民约车软件”(安卓乘客端、网络端、苹果乘客端)著作权。诚诚公司认为蓝码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原审法院。

小编评析

该案系甘肃蓝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诚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益民约车软件”的著作权权属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本案中,诚诚公司作为“益民约车软件”的委托人提交《软件开发合同》证明合同约定软件的著作权由诚诚公司享有。蓝码公司作为“益民约车软件”的受托人提交《软件开发合同》复印件及微信截屏证明合同未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审查现有证据,诚诚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尾页有双方当事人签章,证明效力高于蓝码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复印件。蓝码公司因不能提交所持《软件开发合同》的原件,无法与诚诚公司提交的合同进行比对,致使鉴定委托申请被司法技术部门退回,无法形成科学鉴定结论,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蓝码公司虽提交微信记录截屏并经公证,但记述内容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依据民事证据审查的盖然性判断原则,诚诚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蓝码公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对诚诚公司出示的《软件开发合同》予以确认,法律事实予以认定。该合同约定“益民约车软件”的著作权归诚诚公司享有,诚诚公司诉请确认其享有“益民约车软件”的著作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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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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