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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拜尔斯道夫商标权纠纷

墨 发布于 版权案例 3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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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因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的一个案子,该案件的当事人涉及了拜尔斯道夫(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人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因商标不予注册纠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案件如下:

具体案件

被诉决定认定: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拜尔斯道夫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商标及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日化、护肤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亮及其曾就职过的天津市百年润滑油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百年润滑油公司)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几十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亦有摹仿、傍靠拜尔斯道夫公司创意及知名度之嫌。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拜尔斯道夫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BEIERSDORF”一词的词典检索及以“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为关键字的网络搜索结果;2.拜尔斯道夫公司中国关联企业登记资料;3.关于拜尔斯道夫公司“妮维雅蓝”的相关报道;4.拜尔斯道夫公司介绍资料、知名度证据;5.拜尔斯道夫公司“妮维雅(NIVEA)、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商标知名度证据;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为检索词的检索报告;7.拜尔斯道夫公司“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商标受保护案件裁决文书;8.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股份转让说明书;9.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官网截屏、参加展会照片;10.其他用于证明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恶意的证据。
原审诉讼阶段,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展会发票;2.广告费、服务费、认证费发票;3.展会、推广费宣传图片;4.形象店、门头图片;5.办公场所图片;6.车身广告、户外广告、举办活动、产品陈列、赠品等宣传图片;7.宣传册、宣传品图片;8.取得的部分荣誉、行业认证、版权登记以及客户认可、企业上市挂牌通知等。原审诉讼阶段,拜尔斯道夫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11.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和部分商标信息;12.百年润滑油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和部分商标信息;13.蔡小亮名下部分商标档案信息;14.两份行政判决书;15.“慧聪网”网页打印件。原审法院另查,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现为百年润滑油公司唯一股东,拜尔斯道夫石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亮亦曾为百年润滑油公司股东。原审法院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小编评析

该案系拜尔斯道夫(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因商标权不予注册产生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注册程序中是否可以参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注册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因此,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相应诉讼程序的始终。因此商标审查行政机关及法院在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相应诉讼程序中,若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制止不正当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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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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