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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墨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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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纠纷,该案的当事人是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认为《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创新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联合创新协议》)是商务合作合同,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因此再提起上诉。

具体案件

公用信息公司上诉称,《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创新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联合创新协议》)是商务合作合同,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1.《联合创新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将4G移动通信网络加速技术与电信公司的大网资源及相关综合能力相结合,作为一种提供移动网络加速能力的创新服务产品进行推广销售并取得收入,而非开发计算机软件;《联合创新协议》项下所取得的收入是用户订购创新服务产品所支付的价款,双方进行分成共享,而并非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软件开发报酬。2.即使《联合创新协议》中约定的合作事项涉及设计和研发,由于争议内容是商务合作所涉权利义务关系,与计算机软件无关,不应按照计算机软件合同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3.爱唯光石公司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表明其认可本案合同是普通的商务合作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因此不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4.根据《联合创新协议》约定,本案属于普通商务合作合同纠纷,案涉诉讼金额为100万元,因此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爱唯光石公司答辩称,《联合创新协议》中,双方合作的基础是计算机软件开发。1.根据合同约定,爱唯光石公司的首要工作内容就是在公用信息公司移动网部署SPEEED网络应用业务平台,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独立的调研、设计和研发,运营支持、客服支持等工作。其中,产品设计阶段就包括:提供平台的设计目标、设计思路、设计框架及后台系统的设计方案等准备工作内容。并且,合同还针对各阶段工作设定了开发周期,正式调试运营后还需进行运营和维护工作。2.分成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是计算机软件开发,也不能否认爱唯光石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进行了大量的软件开发工作。爱唯光石进行的开发内容包括python版本的加速平台、开发对接PCRF的AF模块、开发运营平台并申请登记了“反向身份认证系统”“QoS提速系统”“业务授权管理系统”“合作伙伴接入系统”“SPEEED移动网结算系统”“SPEEED移动网经营分析系统”“小额代计费系统”“安全和监控系统”共计八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爱唯光石公司还承担了部署相关软件和运营维护工作。本案争议内容和诉讼请求不能决定合同性质,而需要根据履行合同所做的主要内容进行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此,公用信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评析

该案系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当事人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认为《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唯光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创新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联合创新协议》)是商务合作合同,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从该案中可以了解到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认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不影响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此小编认为爱唯光石公司诉请的案由亦不影响本案针对合同内容产生的争议性质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产纠纷其实是有点难判断,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了解程度不够,不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因为不足,所以我们才要发展经济,提升综合国力,经济基础牢固,那上层建筑水涨船高自然就会改善,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会越来越好,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少。

(编辑 墨)
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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