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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你点的不是菜,而是情商!》引出著作权侵权纠纷

墨 发布于 版权案例 3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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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的案件,该案的当事人为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和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晋中瑞达公家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审判决,作为原审被告提起上诉,具体案件过程如下:

具体案件

瑞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获取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上诉人系非营利性服务行业,微信公众号“晋中瑞达公交”的开通,旨在为广大晋中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乘车信息,并选择一些好的文章供市民在闲暇时阅读,以提高晋中市民的整体素质。上诉人的这一举动纯属公益性质,不掺杂任何的经济效益。涉案文章系上诉人从公众号“职场那些事”转载而来,上诉人并非直接侵权人。上诉人已在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第一时间将转载文章予以删除。上诉人主观并无过错,转载文章的目的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公益阅读,未从中获利,也未获得非法所得。上诉人的转载行为并未给被上诉人及原创作者造成任何商业信誉及名誉损失。2.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5000元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被上诉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法信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意见如下:1.根据上诉人企业信息看,该公司不是非营利性服务行业,其经营的公众号是非营利性的,也不属实。2.因案涉文章包含了原创作者的创作心血,应受著作权保护。上诉人的转发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损失赔偿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另一部分是对原创作品本身损失的赔偿。被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维权所支出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瑞达公司赔偿法信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笔名为午休君的作者吴莎于2016年5月23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午休在别处”(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你点的不是菜,而是情商!》的文章,字数为3450字。
2018年3月6日,吴莎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作品《你点的不是菜,而是情商!》的著作权,并声明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沈阳律信法律有限公司,并授权案外人沈阳律信法律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些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2018年8月7日,案外人沈阳律信法律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法信公司,法信公司可依法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2018年3月16日,吴莎的委托代理人孟娜受其委托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于某在该处监督孟娜操作联网计算机对以下过程进行保全:在百度浏览器搜索“微信公众平台”进入对应页面,输入账号及密码,点击登录,点击相关页面,可以找到2016年5月23日发布的案涉《你点的不是菜,而是情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809号公证书。
微信公众号“晋中瑞达公交”(微信号:×××)的账号主体是瑞达公司。该公众号于2018年8月1日发布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点菜的门道》。经比对,该文章与原作品除标题有区别,文字略有删改外,内容基本相同。
另查,案涉微信公众号中的被诉侵权文章已删除。
该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法信公司提供的原作者版权声明书、原作者在“午休在别处”公众号上首次发表作品、公众号信息截图、(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809号公证书、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瑞达公司发布案涉文章的页面截图、瑞达公司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该院审查。

小编评析

该案系晋中瑞达公交有限公司与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该案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获取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上诉人系非营利性服务行业,微信公众号“晋中瑞达公交”的开通,旨在为广大晋中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乘车信息,并选择一些好的文章供市民在闲暇时阅读,以提高晋中市民的整体素质。且认为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5000元不妥。被上诉人则认为根据上诉人企业信息看,该公司不是非营利性服务行业,其经营的公众号是非营利性的,也不属实。因案涉文章包含了原创作者的创作心血,应受著作权保护。上诉人的转发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在:1、瑞达公司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小编认为瑞达公司侵权的事实是成立的,且在一审中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是适当的。
小编认为在无论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他人同意转载他人的原创文章,更不能用作营利的目的。作为原创作者的创作心血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墨)
选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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