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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赔偿

《机甲兽神》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纠纷

June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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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主要涉及《机甲神兽》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行为。

具体案例: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金额详见下表);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运营网站(××)上侵害《机甲兽神》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的行为(每案集数详见下表);3.被告在广州日报连续3天刊登致歉声明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诺获得有效授权前不得在通过任何形式侵犯《机甲兽神》的所有权利;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签署《动画片<机甲冲击>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创作完成动画片《机甲兽神》,并约定动画片《机甲兽神》的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是经广电部门审批的动画片《机甲兽神》的制作机构,并经广电部门批准,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原告已办理版权登记,是动画片《机甲兽神》第1-34集的著作权人。原告为动画片《机甲兽神》投入了大量金钱及时间进行制作与推广,该动画片一经推出,便在中央电视台等多个权威电视频道播出,央视网、新浪等权威网站对《机甲兽神》进行的相关的新闻报道均给予好评,动画片《机甲兽神》是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应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被告擅自复制案涉权利动画片,在其运营的平台PP视频(××)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动画片《机甲兽神》,侵犯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不享有案涉动画片的著作权,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主张赔偿。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播放了被诉侵权动画片,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被告播放了被诉侵权动画片,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该动画片属低幼动漫,观看人数少,受众低,且案涉动漫是一个完整的动画,原告不应当就其中的几集单独主张权利。4.本案不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依据。


原告主张的被告的侵权情况:
2019年5月7日至5月9日,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使用该处“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进行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14968、14969、14970、14971、14972、14973号《保管证书》。该保管证书记载了“见证实录”的功能原理件数:1.“见证实录”功能是用户登录到本处专用取证服务器进行操作,此时,用户电脑屏幕显示的实际是本处计算机的桌面,用户在此环境下进行的任何操作,实际上是在本处计算机上进行,并且使用的是本处专用取证服务器的网络环境,该网络环境由本处控制。2.“见证实录”使用的计算机预装了经本处审核通过的常用软件。用户取证结束,退出登录后,本处虚拟计算机关闭,用户对虚拟计算机的操作内容(包括文件存储)在该计算机上均不予保留。即用户每次新启用“见证实录”时,所登陆的计算机均处于本处预设的初始状态。3.通过“见证实录”登录本处计算机的用户,仅享有使用权限,不具有管理员的权限,无法进行安装、下载软件等操作。4.用户登录本处计算机后,计算机会自动进行清洁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若清洁性检查异常,将会强制用户退出。5.用户登录本处计算机后,计算机会同时开启屏幕录制,对用户的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屏幕右下方实时显示当前录制时长,中间不间断,屏幕录制在用户退出登录时自动结束等。根据取证视频及取证过程截图显示: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被告为网站××的运营主体。进入“PP视频”,搜索《机甲兽神》,显示《机甲兽神2011》和《机甲兽神第2部2011》,均为26集,其中第一部显示播放5056,第二部为6066,依顺序播放第1集至34集,均可正常播放。


小编评析:
本案系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一、原告是否为案涉权利动画片的著作权利人;二、被告是否侵犯案涉权利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资料中可以了解原告主张权利的动画片《机甲兽神》为类电作品。原告有权就侵犯动画片《机甲兽神》的行为提起诉讼。但由于未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复制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本没有支持。

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小编认为目前知识经济时代,文化产业日益繁荣,与此相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越发频繁并日趋多样化。目前对于著作权立法还需再加强。

(编辑:June 作者: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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