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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与灰太狼 法院判决 著作权侵权

侵权案例│上海艺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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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2276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休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被告艺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创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艺休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原创动力公司就“喜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以下统称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含公证费2,15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500元)。审理中,原创动力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创动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自2005年开播至今在全国多家电视台持续热播,并荣获多项荣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原创动力公司经调查发现艺休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www.XXXX.com 网站(以下简称为XXXX网站)开设的网络店铺中使用权利作品的形象进行商品宣传,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创动力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艺休公司辩称,

认可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作品著作权,但运营网络店铺中使用的被诉卡通形象照片与权利作品存在诸多差异,未侵害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被诉卡通形象照片系艺休公司工作人员自网络中搜索获取,误用在网络店铺中,并且艺休公司不生产销售被诉商品,未给原创动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若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合理开支中公证费涉及多个网络店铺,不应全部由艺休公司承担,其他合理开支无证据证实,均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制发作登字19-2008-F-XXXX号、XXXX号、XXXX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角色造型“喜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其中喜羊羊、懒羊羊作品形象系羊的拟人卡通化造型,“灰太狼”系狼的拟人卡通化造型,上述拟人卡通形象在五官、发型、配饰、服装等处均有不同。
艺休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艺礼品、橡塑制品、雕塑制品等商品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市政工程等。艺休公司于XXXX网站开设网络店铺,店铺基本信息显示主营产品为玻璃钢雕塑、泡沫雕塑、不锈钢雕塑等,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
2018年6月21日,艺休公司于被诉网络店铺中销售名称为“喜洋洋卡通雕塑活动展出商业会展舞台道具模型定制玻璃钢雕塑”的商品,售价为1,600元,显示0个成交0条评价,该商品详细信息的被诉卡通形象照片上有3个卡通形象,2个为卡通羊形象,1个为卡通狼形象,照片标注“艺休雕塑厂家”及手机号码信息,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人通过阿里旺旺与艺休公司联系,询问被诉商品是否有现货,艺休公司回应“这个好像有,请问您要多少个?要哪一款?”。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网络信息截图,于2018年7月6日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涉及6家网络店铺的证据保全。
原创动力公司主张“喜羊羊”“懒羊羊”与对应被诉卡通形象在整体形象以及羊角、眉毛、发型等处均构成相似,“灰太狼”与对应被诉卡通形象在整体形象以及刀疤、眼睛、围巾等处均构成相似。艺休公司认为“喜羊羊”与对应被诉卡通形象在嘴型、眼睛、颈部装饰物、手的位置等处存在差异,“懒羊羊”与对应被诉卡通形象在嘴型、眉毛、脸颊等处存在差异,“灰太狼”与对应被诉卡通形象在嘴型、刀疤、胡须等处存在差异,主张权利作品与被诉卡通形象不构成相似。
审理中,艺休公司提供网络店铺2019年11月22日的后台信息,显示该店铺现已关闭,该店铺既往共2个交易信息,名称为“圣诞老人雪人泡沫雕塑……”的商品于2018年8月28日交易关闭,无支付记录;名称为“卡通哆啦a梦活动展雕塑……”的商品于2018年6月25日退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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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喜羊羊”“懒羊羊”表达的拟人卡通羊形象,“灰太狼”表达的拟人卡通狼形象,均在整体形象以及发型、眼睛、嘴部等细节做了艺术化处理,能够体现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判断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其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
经比对权利作品与对应的被诉卡通形象,两者的整体形象、表达内容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如艺休公司主张,两者在嘴型、颈部装饰物、刀疤等部分细节存在差异,但上述差异之处尚不足以影响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艺休公司将被诉卡通形象置于经营的网络店铺宣传资料中,相关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故本院认定艺休公司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艺休公司虽主张被诉卡通形象照片系其工作人员自网络中搜索获取,误用在网络店铺中,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即便艺休公司就其陈述能够补强证据亦不足以阻碍侵权认定。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原创动力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艺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艺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作品数量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虽未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但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系异地办案,亦到庭参加了诉讼,确会产生上述支出,且属维权所需,本院根据政府指导价、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量及实际所需等因素酌情判定;关于公证费,艺休公司认为涉案公证书涉及多家网络店铺的证据保全,不应在本案中全额支持,该主张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公证保全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伟锋

编辑观点

本案系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艺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其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对比,权利作品与对应的被诉卡通形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认定艺休公司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一万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美术作品、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原因复杂多样,但是都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我国建国也才70周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迄今也就二十年,所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方面不重视不了解都有情可原的,但我们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也应该重视起来,只有这样,中国,中国的人民才能不断进步,最终屹立在世界之巅。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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