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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网 法院判决 著作权侵权

侵权案例│中江网公司摄影作品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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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169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0-708—。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女,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被告中江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江网公司和微梦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事实和理由:全景公司享有编号为1E-00702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江网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微梦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帐号“中国江苏网”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微梦公司作为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图片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图片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图片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全景公司并未在起诉前通知微梦公司进行删除,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经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江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我方在新浪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系从正规网站转载而来,我方转载时善意地认为其有权使用涉案图片,我方并无侵权的故意,且我方微博浏览量小,没有造成影响,且我方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并积极沟通赔偿事宜,但因全景公司未提供权利证明导致未能和解。全景公司索赔的金额过高。综上,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为证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全景公司提交了:1.登记号为2009-G-022011、登记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E》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2年1月3日起永久转让。2.《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及样本,显示《中国图片库1E》中包含涉案图片。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出具的《作品创作及转让说明》,显示编号1E-00702的作品由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于2002年1月3日协议转让于全景公司。4.全景公司网站(www.quanjing.com)上有关涉案图片的展示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显示涉案图片上线时间为2004年3月27日,网站中标注有“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版权所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显示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全景公司。
全景公司提交显示取证时间为2018年7月14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两份及新浪微博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名为“中国江苏网”的新浪微博于2013年9月6日发布的人民币跻身全球十大货币行列相关内容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该微博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均低于11。微梦公司提交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的uid:xxx,微博昵称:中国江苏网。中国江苏网是中江网公司主办的网站。中江网公司对上述使用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片转载自第三方并已删除涉案图片。
全景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中江网公司提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上述法院对类似纠纷的判赔标准,全景公司主张的金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全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作品创作及转让说明、电子文件、网页打印件、名称变更通知,微梦公司提交的说明,中江网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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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结合在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创作及转让说明、展示有涉案图片的全景网网页打印件及电子文件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全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江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全景公司要求中江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全景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江网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全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及市场价值、中江网公司未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性使用及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和受关注度低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不再全额支持全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全景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全景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全景公司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中江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燕

编辑观点

本案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结合在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创作及转让说明、展示有涉案图片的全景网网页打印件及电子文件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全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江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全景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江网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不再全额支持全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
根据本案可以看出,字体版权侵权,摄影作品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背后是侵权成本极低的利益驱使,本案的判赔金额才两千元,著作权人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额外支出的律师费等,肯定远远不止,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况我们不仅仅在这一个案件看出,希望有关部门加大重视力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好著作权这一本就脆弱的环境。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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