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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如懿传》被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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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好霞奈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11078号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罗梦怡,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好霞奈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422。
法定代表人:张仁焕。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被告北京好好霞奈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好好霞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好好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涉诉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上发布的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图片;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人民币;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电视剧《如懿传》的制作单位,是该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人,对该剧的剧照、海报、剧中截图等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权利。该剧自2018年首播以来,电视台收视率及网络点播率均极高,媒体对该剧集及剧中人物服装、物品等均有大量报道和评论,在观众中影响力极大。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北京好好霞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其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发布网络信息时擅自使用了该剧的海报、剧照及剧中截图。现原告已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广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如懿传》(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上海世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联合摄制单位。电视剧《如懿传》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浙)剧审字(2017)第026号,申报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282号。2018年8月6日,浙江广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狼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我司在电视剧《如懿传》剧中以“联合出品”的方式署名,除该署名以外,我司不享有本剧的其他任何权利。本剧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狂欢者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合作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狂欢者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发表著作权声明书:我司与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享有电视剧《如懿传》的全部著作权。现我司授权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家享有与该作品相关的著作权权利。上海世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出具声明:我司在电视剧《如懿传》剧中以“联合摄制”的方式署名,除该署名以外,我司不享有本剧的其他任何权利。本剧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合作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发表著作权声明书:声明人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电视剧《如懿传》的出品单位之一。声明人仅享有该作品片尾“出品单位”署名权,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由声明人享有的该作品其他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归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北京竹也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洋夫平面创意设计工作室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5月15日发表著作权声明书:声明人是电视剧《如懿传》的主视觉海报设计方。声明人仅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设计方案、广告语、卡通人物形象等为该剧创作的作品)均归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且单独享有,声明人对此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G-00366546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如懿传》系列剧照的作者系郭江峰、李颖,著作权人系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4月5日。
2018年10月31日,新丽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新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朱翔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网络环境和公证处手机(该手机型号为HUAWEICRR-ULOO,且该手机所有程序系公证处安装)通过微信搜索栏中输入“好好彩妆”,打开相应页面;点击打开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查看账号主体信息,浏览查看历史消息,使用手机自带截屏功能进行截屏保存。2018年11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之证字第15108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书所附视频截图与原告提交的光盘中剧照及剧中截图内容一致。新丽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律师费支出票据,但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另查明,北京好好霞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服装、建材、家具、针纺织品、金属制品;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策划;打字、复印服务;清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品、代理进出品等。涉案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已不存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如懿传》电视剧片尾截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著作权声明书》、《声明函》、剧照及部分剧集光盘、作品登记证书、(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510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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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为《如懿传》电视剧以及相关剧照、海报、剧集截图的著作权人,其他相关权利人出具声明,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经新丽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作品中的3张剧照、4张剧集截图,侵犯了新丽公司涉案电视剧剧照、剧中截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新丽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好好霞奈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厦门迅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美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育红
代书记员 叶飘庆

编辑观点

本案系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好霞奈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为《如懿传》电视剧以及相关剧照、海报、剧集截图的著作权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未经新丽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好好彩妆”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作品中的3张剧照、4张剧集截图,侵犯了新丽公司涉案电视剧剧照、剧中截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法院综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影视作品、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好的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所以随之产生的问题才会越多,不好的方面就是我国国民的法治素养应该有待提高,希望国家能够慢慢的将法治建设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排上日程,促进全方面的发展。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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