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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 法院判决

侵权案例│上海航空旅游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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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53509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6,5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上航假期网站(www.sh-holiday.com)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主张图片的独创性低,且原告主张的图片与原告提供的被告网站截图上的图片在细节上存在差别。进行时间戳侵权证据保全的主体为民营公司,并非权威机构。即使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其使用目的仅为向用户告知旅游目的地,并非利用图片的美感招揽客户,且图片占网页篇幅很小,涉案图片为相册中多张图片中的一张,图片上没有水印,故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即使存在票据,因原告系批量维权,其主张的该些费用数额亦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李向晖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甲方拍摄及甲方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转让给乙方,甲方同意上述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仍属甲方或原作者外,其余全部权利均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转让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永久。2019年7月15日,李向晖针对该份转让合同书出具著作权转让范围说明,明确合同书中转让作品的范围为《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ISBN978-7-89422-401-9)及《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第二辑》(ISBN978-7-89422-624-2)中的全部作品。
《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ISBN978-7-89422-401-9)及《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第二辑》(ISBN978-7-89422-624-2)均为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子出版物。华侨出版社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和2017年6月16日就上述两份电子出版物出具出版证明。其中《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内有3张光碟,《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第二辑》内有2张光碟。出版物封底介绍中均显示“本套图库图片拍摄者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三位摄影师,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涉案图片为《中国全景素材图片库》光碟一中“李向晖”文件夹中“大理古城”文件夹下的“038.jpg”文件,图片内容为大理五华楼城楼。
2018年11月12日,原告使用原告自备的电脑进行了清洁处理、DNS检查等操作后,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sh-holiday.com/ ”,进入上航假期网站首页浏览,页面底部显示“版权所有:上海航空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www.sh-holiday.com/CMS/TEAM/Route
Info.aspx?RouteID=XNX01048”,进入“云南大理一日双飞5日自由行(武汉出发)”的旅游产品页面。该页面左侧为一滚动相册,相册中有六张景点照片。将其中第三张照片与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进行比对,相册中的图片略微截去了原告主张图片的右侧,图片长宽比例进行了调整,图片其余内容均一致。相册下方为景点介绍,相册右方显示“此线路近期无开团计划”,页面下方为旅游行程。操作过程中原告将相应页面均进行了截图,并将网页截图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同时将浏览过程、截图申请时间戳的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和外置录像机的录制,录制完成后即将屏幕录像、外置录像机的录像分别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针对上述三份文件分别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www.sh-holiday.com 的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被告庭审中亦认可其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
庭审中,原告称其一般通过线下的方式对外授权图片,一般一张图片的授权价格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是广告等商业性使用,授权价格可能为500元至800元不等。被告称其开发旅游产品的时候一般要求当地地接提供产品图片,当地合作公司拍摄照片后提供给被告置于网站页面进行展示。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著作权转让范围说明、电子出版物、时间戳证书及相关网页截屏、光盘、ICP备案查询页面截图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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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电子出版物署名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并注明“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涉案图片在“李向晖”文件夹下。结合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原告有权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为证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将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外置摄像头录像,并将两个录像及网页截屏均申请了时间戳。原告提交的时间戳光盘内的文件可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验证,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了网站截图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时间戳文件光盘及《时间戳认证证书》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将上航假期网站“http://www.sh-holiday.com/” 发布旅游产品时使用的摄影作品与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进行比对,主要差异仅为被告使用的图片缺少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的右侧部分,图片的主要部分及画面细节均完全一致,可以认为上航假期网站上使用的摄影作品系截取自原告主张的涉案摄影作品,对于被告认为两幅图片不相同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上航假期网站“http://www.sh-holiday.com/” 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原告的许可,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市场价值、图片许可费用、被告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合理费用方面,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但均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申请时间戳的费用通常较低,原告确实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代理人同期在本院还代理多起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的同类相关案件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元,以上合计1,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泷

编辑观点

本案系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出版物署名为李向晖、田永军、王学典,并注明“著作权为李向晖独家永久拥有”,涉案图片在“李向晖”文件夹下。结合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原告有权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被告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上航假期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原告的许可,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没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的获利,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摄影作品、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大,而且现如今网上各种图片鱼龙混杂,很难区分哪些是有著作权的那些是免费使用的,所以就本案而言,被告的侵权过错很小,但是侵犯法益是事实,所以法院的判决倒也显得公平合理。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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