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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 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

侵权案例│广州衡亮广告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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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19248号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女。
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杰。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视公司)与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亮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衡亮公司:

1.立即停止在k2938.com网站上传播《心理罪》;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合理开支1,000元。
事实和理由:巨视公司经授权获得《心理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衡亮公司未经许可,在运营的k2938.com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巨视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巨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衡亮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电影出品单位为百城映像(昆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乐视影业有限公司、漫山(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于2017年7月25日颁发电审故字[2017]第427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霍尔果斯乐视影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性,含转授权,期限为首映之日(即2017年8月11日)后30日起满10年,并有独立维权权利。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含转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26日至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次日,并有独立维权权利。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含转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次日,并有独立维权权利。涉案电影的其他出品人均声明涉案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于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巨视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许可,并有独立维权权利,期限为涉案电影公映之日起50年。
2018年12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k2938.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衡亮公司,k2938.com网站中涉案电影页面显示更新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电影介绍内容显示中国大陆上映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随机拖动播放条,涉案电影能正常播放。上述信息保存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该公证处于2019年8月27日将电子证据文件下载刻录,据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301号公证书,巨视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上述电子证据文件显示共取证19部影视作品。
2019年10月18日,百度百科显示涉案电影上映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k2938.com网站继续提供涉案电影,登录巨视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youku.com网站,勘验涉案电影,与k2938.com网站提供的涉案电影内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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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心理罪》属于电影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巨视公司经授权独占排他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案保全证据公证显示衡亮公司通过运营的k2938.co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衡亮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获得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衡亮公司侵害了巨视公司就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许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巨视公司要求衡亮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巨视公司主张不能证实实际损失以及衡亮公司的侵权获利,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由本院综合考量巨视公司授权期间、衡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本院注意到,涉案电影在k2938.com网站中的更新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距离涉案电影上映时间仅月逾,属于热播期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涉案保全证据公证为固定证据、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需,但涉及众多影视作品,相应费用应予合理分配,本院酌情支持。
衡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k2938.com网站上提供《心理罪》;
二、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
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编辑观点

本案系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巨视公司经授权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心理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k2938.co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巨视公司主张不能正是实际损失以及衡亮公司的侵权获利,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衡量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影视作品、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不少人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其结果也只能是自食恶果,因此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无形资产的保护,比如字体版权啊,文章、摄影作品、卡通人物的著作权等,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却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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