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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猪小屁美术作品被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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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2127号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马海彦。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麻鹏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72iv>
法定代表人:孔吉锋。
被告: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张家村西塘组v>
法定代表人:王庆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公司)为与被告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丰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程、麻鹏飞,被告伟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喜多多公司、天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伟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猪小屁”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喜多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商品信息;二、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三、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创客公司放弃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客公司系“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前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原告作为一家专注于原创轻内容产品研发、生产及IP经营的公司,旗下IP矩阵在知名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抖音”平台的粉丝量超过1000万。以“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创作的视频,上线50天,即涨粉200万。截至目前,“猪小屁”在“抖音”的粉丝已高达千万,获赞6379万,受到了万千粉丝的追捧。经原告查证发现,伟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通过“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使用“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且产品吊牌合格证标明了注册商标“约会熊”,经查该商标持有人为本案被告伟丰公司,产品吊牌还标明经销商为伟丰公司,生产商为本案被告喜多多公司。原告已就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就“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怠于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为被告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当承担停止帮助的侵权责任。故起诉。

被告伟丰公司答辩称:

伟丰公司带来两个公仔玩具,一个是原告生产,另一个是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生产。伟丰公司销售的产品即为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产品,其有相应的版权登记证书。两款产品形象不一样,如果形象一样,浙江省版权登记机构不会出具相应登记证书。喜多多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在扬州有一个经营场所在销售涉案产品。
被告天猫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伟丰公司是会员名为“约会熊玩具旗舰店”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天猫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天猫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二、天猫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天猫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天猫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商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1、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天猫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2、天猫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3、原告起诉后,天猫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原告诉前未对案涉商品链接进行投诉。案涉商品链接已删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喜多多公司未答辩。

原告创客公司、被告伟丰公司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喜多多公司、天猫公司未举证。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创客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伟丰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些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对将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创客公司以美术作品“猪小屁”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获得“国作登字-2017-F-00388865”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2017年10月9日。
2017年3月17日,创客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发表美术作品“猪小屁”形象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猪小屁”为动漫形象的视频。创客公司还通过抖音短视频APP发布大量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猪小屁”为动漫形象的视频。抖音号为“zhuxp2018”的用户发布192个使用动漫形象“猪小屁”的短视频,该账户获赞2710.3万个,关注2个,粉丝611.1万个。创客公司还在微信表情开发平台及公众号“猪小屁”发布案涉作品“猪小屁”系列图案。
2019年3月18日,创客公司在昵称为“约会熊玩具旗舰店”的天猫网店公证购买“抖音网红猪小屁抱枕小猪布娃娃公仔玩偶毛绒玩具可爱生日礼物女生”(单价:39-108元;总销量:42)链接下的商品一件,实付款39元。该商品为小猪形象的毛绒玩具。玩具附有吊牌一枚。吊牌上标注:品牌:约会熊;经销商: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制造商: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张家村西塘组××××4758。伟丰公司系第9874560号“约会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创客公司确认案涉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伟丰公司系天猫网店“约会熊玩具旗舰店”的注册经营人。创客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元。
伟丰公司提交“浙作登字11-2018-F-12620”号作品登记证书一份,记载:作品名称:穿背带裤的呆萌小猪图案;著作权人: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2018年8月13日;登记日期:2018年9月21日。该证书附有呆萌小猪形象的图案一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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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创客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伟丰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约会熊玩具旗舰店”销售的涉案毛绒玩具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在造型、肢体形态、五官分布上的表现形式一致,在个别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毛绒玩具吊牌上标注伟丰公司的商标“约会熊”,同时标注生产商为喜多多公司,表明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共同生产案涉毛绒玩具的事实。伟丰公司抗辩称该玩具的生产者非喜多多公司,生产者为案外人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喜多多公司亦未到庭抗辩,本院对伟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创客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创客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创客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系案涉产品的生产者;2、创客公司主张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全部案涉毛绒玩具产品承担赔偿责任;3、案涉网店中涉案商品售价39-108元,总销量42;4、创客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伟丰公司依据“浙作登字11-2018-F-12620”号作品登记证书抗辩称其销售的案涉毛绒玩具使用的图案系义乌市独角兽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的作品“穿背带裤的呆萌小猪图案”。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登记对作品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认定案涉作品的权利人,尚需结合作品的发表证据等。经查,创客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新浪微博发表涉案作品“猪小屁”;伟丰公司提交的“浙作登字11-2018-F-12620”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穿背带裤的呆萌小猪图案”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创客公司的案涉作品发表在先,本院认定创客公司系涉案作品“猪小屁”著作权人。另如前所述,伟丰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毛绒玩具形象与原告的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案涉产品侵害了创客公司对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本院对伟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创客公司已放弃针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天猫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二、被告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7.5元,被告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琦

编辑观点

本案系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伟丰玩具有限公司、仪征市喜多多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创客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伟丰公司、喜多多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创客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创客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两万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美术作品、字体版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原因是好的作品能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的创作是非常不易的,而抄袭或者说侵权、盗版是最快的利用别人的智力成果赚自己的钱的途径,因此,国家要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必须加强立法,法律是知识产权得以维护的保障,同时简化取证程序诉讼程序,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这一神圣的领域。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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