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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克与贝塔 动画作品 法院判决

侵权案例│暴风集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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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7民初15471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舒克和贝塔》动画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baofeng.com)首要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时间三天);4.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合理经济支出2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另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舒克和贝塔》动画片著作权人,该动画片成功塑造了“舒克”和“贝塔”这一对深入人心的经典动漫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被告系暴风影音网站(http://www.baofeng.com)的运营方,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该网站发布了《舒克和贝塔》动画片(共13集),传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证据交换中辩称:

1.认可被告播放的涉案动画片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舒克和贝塔》,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涉案的动画片距今已30年,其商业价值目前已微乎其微,且原告也未提供涉案动画片在其他视频网站的授权价格;2.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被告行为而有所降低,故不同意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认可原告确有公证费和律师费的支出,但该费用明显高于行业标准。

经审理查明,

原告企业名称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2015年12月30日经核准变更为现有名称。原告持有《舒克和贝塔》系列动画片DVD原件,DVD外包装及光盘盘封均载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
人民网曾刊文“60岁生日快乐!你的童年总有一段属于美影厂的故事”、“中美日欧动画奉献经典送你回味童年的六一片单”,网易新闻曾刊文“《黑猫警长》词曲作者去世回顾8部国产经典动画”,大风号曾刊文“盘点一下80后记忆中的10大经典国产动画”,其中均包括《舒克和贝塔》(或称《舒克贝塔历险记》)。在爱某某、优酷、腾讯平台,均有播放动画片《舒克和贝塔》(13集),系获原告授权,片头标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三个网站点击播放量较大,优酷评分达9.2分,经当庭勘验,腾讯播放量已至6200万。
2018年10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梦梦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主要公证过程如下:
1.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在百度搜索关键词“国家授时中心”,并点击进入、查看搜索结果中的“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网站:time.tianqi.com);
2.百度搜索“中国政府网”,并点击进入、查看搜索结果中的“中国政府网-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网”(网站:www.gov.cn);百度搜索关键词“暴风影音”,并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的“暴风影音-在线综合视频门户网站-高清视频在线观看官网”(网址:www.baofeng.com),随后查看该网站信息;
3.在上述网站内搜索关键词“舒克和贝塔”,查看搜索结果,随后播放,同时将部分页面予以截屏,共得截屏文件二百零九张。其中,互联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暴风影音,网站域名baofeng.com,开办者名称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
登录该网站,可播放涉案动画片《舒克和贝塔》全部13集,片头标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字样,其中评论栏里可见最早评论时间为2015年8月,评论内容为“经典动画片!”。对于上述公证过程,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2890号公证书。
审理期间,被告称其于2018年12月5日已删除了全部涉案动画片,对此原告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主张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3000元。就律师费部分,原告未提交相关发票及合同依据。
再查明,2018年1月10日,被告与案外人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被告经授权获得《精灵宝可梦波尔凯尼恩与机巧的玛机雅娜》节目的非独家使用权,且不可转授。其中授权平台为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开发、所有或运营的网站平台和各种软件产品、硬件产品;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1月14日,授权费用为30000元。被告以此证明授权费用的市场价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舒克和贝塔》DVD光盘、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被告提供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授权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与案外人爱某某的授权合同因涉及保密问题故不作为证据提供,该合同包含了涉案动画片在内的多部影片,根据播放分钟和授权期限计算,每部影片每年每分钟的授权费为400元左右,涉案动画片《舒克和贝塔》共13集,约260分钟,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时间长达三年,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30余万元,故以此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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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动画片署名、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美影厂享有涉案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动画片全部集数、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美影厂确认被告已删除了涉案动画片,并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计算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以下考量因素予以酌定:1.涉案作品的性质及其商业价值,涉案动画片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从案外人处获得授权的其他作品与涉案动画片不具有等同参考的意义;2.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恶意程度等。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主体,直接提供涉案动画片内容,构成直接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且从评论区的留言时间看,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8月,至被告自认下线的时间2018年12月,侵权时间较长,虽被告辩称留言区时间无法证明上线时间,但其作为网站经营者及内容提供方,并未提供涉案动画片上线时间等证据,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3000元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部分,原告虽未提供相应依据,但确因本次诉讼实际发生,本院结合本案诉讼标的、律师工作量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因原告未能有效举证其声誉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故本院难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0,000元;
二、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支出8,000元;
三、对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8元,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佳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经文佳

编辑观点

本案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涉案动画片《舒克与贝塔》的署名,法院认定原告上海美影厂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动画片全部集数、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计算被告的侵权所得,所以法院依据法定赔偿,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2680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动画作品侵权,字体版权侵权仍然频发,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们对于著作权的了解程度不够,就本案来看,如果暴风公司知道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就要赔偿26万余元,相信该公司一定不会去放映涉案作品,所以,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还是有待提高的,并不是说我们不懂法,对于刑法民法这些与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法律我们肯定是或多或少有些了解的,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普通人光看名字就觉得这不就是专利吗,和我没关系,所以人们就会选择性忽视,殊不知,知识产权这一领域也是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相应的普法力度,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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