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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屁 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

侵权案例│“猪小屁”美术作品被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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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1734号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马海彦。
委托代理人:赵爽,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及总经理。
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公司)为与被告郑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智、淘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郑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猪小屁”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所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商品信息;二、郑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庭审中,原告创客公司放弃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客公司系“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前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原告作为一家专注于原创轻内容产品研发、生产及IP经营的公司,旗下IP矩阵在知名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抖音”平台的粉丝量超过1000万。以“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创作的视频,上线50天,即涨粉200万。截至目前,“猪小屁”在“抖音”的粉丝已高达千万,获赞6379万,受到了万千粉丝的追捧。经原告查证发现,郑智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销售了使用“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原告已就被告的前述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认为郑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就“猪小屁”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怠于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为郑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当承担停止帮助的侵权责任。故起诉。

被告郑智未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

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郑智是会员名为“诚信方可赢天下”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淘宝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商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1、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2、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3、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原告诉前未对案涉商品链接进行投诉。案涉商品链接已删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创客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郑智、淘宝公司未举证。原告创客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创客公司以美术作品“猪小屁”著作权人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获得“国作登字-2017-F-00388865”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2017年10月9日。
创客公司通过新浪微博、抖音短视频APP发布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猪小屁”为动漫形象的视频。抖音号为“zhuxp2018”的用户发布192个使用动漫形象“猪小屁”的短视频,该账户获赞2710.3万个,关注2个,粉丝611.1万个。创客公司还在微信表情开发平台及公众号“猪小屁”发布案涉作品“猪小屁”系列图案。公众号显示有1330个用户对作品“猪小屁第一弹”点击“赞赏”。
2019年1月15日,创客公司在昵称为“诚信方可赢天下”的淘宝网店购买“抖音猪小屁卡通可爱八戒公仔汽车钥匙扣男女士编织皮绳毛球挂件”(单价:19.8元;累计评论18)链接下的商品一件,实付款19.8元。该钥匙扣上附有“猪小屁”动漫人物形象的公仔一个。创客公司确认案涉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郑智系淘宝网店“诚信方可赢天下”的注册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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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创客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智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诚信方可赢天下”销售的涉案公仔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在造型、肢体形态、五官分布上的表现形式一致,在个别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郑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创客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创客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创客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19.8元,累计评论18;2、创客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若干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创客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郑智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琦

编辑观点

本案系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版权证书等资料可以证明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猪小屁”的著作权人,郑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创客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创客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因此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具体侵权请款个,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字体侵权,美术锁频侵权案件仍然频发,特别十一届知名度较高的美术作品,比如说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或者大嘴猴系列的美术作品,几乎每天都会有侵权案件发生。所以个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好糊应该加大力度,不仅仅是口号的宣传,要加大立法惩戒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切实的保护好知识产权这一领域。毕竟一个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大部分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人民是没有发展空间的。所以,希望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素养,不去琴法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既能合法经营没有后顾之忧,又能促进社会各界的和谐。希望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远。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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