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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北京美年门诊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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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5562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0-708—。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女,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501>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被告美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美年公司和微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事实和理由:全景公司享有编号为1S-4282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年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微梦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帐号“美年大健康北京”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美年公司辩称:

涉案微博确系我方管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未标注收费和版权信息;涉案微博使用涉案图片未对全景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涉案图片为一般摄影作品,独创性和市场价值不高;涉案图片在微博中仅作为配图使用,涉案微博转发量、关注度不高,我方未因此获利;全景公司的图片售价仅为每张190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微梦公司作为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图片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图片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图片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全景公司并未在起诉前通知微梦公司进行删除,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经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为证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全景公司提交了:1.登记号为2009-G-020268、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对吕辰于2007年11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S》(共5749张),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及样本,显示《中国图片库1S》中包含涉案图片。3.全景公司网站(www.quanjing.com)上有关涉案图片的展示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显示涉案图片上线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网站中标注有“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版权所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显示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全景公司。
全景公司提交显示取证时间为2018年7月14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两份及新浪微博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名为“美年大健康北京”的新浪微博于2012年8月3日发布的健康指南相关内容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该微博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均低于2。美年公司对上述使用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涉案微博转发量、关注度不高。
微梦公司提交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的uid:xxx,用户昵称:美年大健康北京,认证企业:美年公司。
全景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美年公司提交全景网网页打印件三页和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全景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全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电子文件、网页打印件、名称变更通知,微梦公司提交的说明,美年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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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结合在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展示有涉案图片的全景网网页打印件及电子文件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全景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美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全景公司要求美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全景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美年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全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及市场价值、美年公司未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性使用及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和受关注度低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不再全额支持全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全景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全景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全景公司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燕

编辑观点

本案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全景公司享有编号为1S-4282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年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微梦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帐号“美年大健康北京”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全景公司要求美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全景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美年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全景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及市场价值、美年公司未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性使用及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和受关注度低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
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摄影作品,字体版权侵权案件仍然频发,主要原因是作品原厂所需要付出的劳动成本资金成本远远大于侵权,因此不少公司或不知道或明知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威严,但是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法院的判决远远不足以弥补著作权侵权所带来的实际损失与对违法犯罪的警示作用,毕竟当今社会一家公司都不缺几千块钱的赔偿,因此这远远达不到法律的立法初衷,保护法益之路仍然漫长,希望以后社会大环境会越来越好吧。
(本文编辑:李宁)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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