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栏文章 版权案例 侵权案例(杭州案件)│黄丽丽美术作品侵权纠纷

一审判决 美术作品 著作权侵权

侵权案例(杭州案件)│黄丽丽美术作品侵权纠纷

李宁 发布于 版权案例 4 年前发布

本站原创文章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主体严禁转载、复制。

案件简介


本案系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丽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och1JJ4031480(5-9)”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www.taobao.com 平台开设的店铺“阿姐家独家定制情侣装KingandLi”(店铺号23376988,店铺掌柜“果丽baby”)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且侵权获利巨大。请求判令:1、被告黄丽丽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黄丽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4、由黄丽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黄丽丽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赔偿金额过高。答辩人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下架了案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量并未达到网店所显示的销量。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案涉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在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对比案涉被控侵权连衣裙上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ochJJ4031480-5”美术作品,两者在图形、整体形象、素材选择、风格与表达上完全相同。故被告黄丽丽未经原告许可,在案涉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图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涉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价值、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丽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
二、被告黄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7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字体家www.zitijia.com 是一家专业字体发布和正版字体授权的站点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丽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3743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丽,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诉被告黄丽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被告黄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岑公司诉称:

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独立创作完成名为“och1JJ4031480(5-9)”的美术作品,并于2017年9月5日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在广东省版权局获得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22616”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案涉美术作品由原告创作团队根据时尚界潮流开发设计,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同时,该作品经过原告在实体店和网络店铺上大力推广和营销,早已在纺织品行业、服装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www.taobao.com 平台开设的店铺“阿姐家独家定制情侣装KingandLi”(店铺号23376988,店铺掌柜“果丽baby”)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且侵权获利巨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本院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黄丽丽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黄丽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4、由黄丽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黄丽丽答辩称:

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赔偿金额过高。答辩人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下架了案涉侵权产品。且原告并未在发现侵权时立即通知答辩人下架侵权产品,而是在答辩人销售几个月后才通知答辩人,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此外,答辩人的退货率是很高的,高达50%左右,实际销售量并未达到网店所显示的销量。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中国产业信息网关于2019年一季度中国女装行业毛利率等的统计”“中国报告网关于2018年中国纺织服装行业毛利率的报道”“搜狐网关于2018年女装毛利率的报道”为案外人发布的关于服装行业的统计信息,与本案无关,故对上述三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第1405051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文件”“第1405051号商标注册证书、许可合同、许可备案”“第5078445号商标注册证书、许可合同、许可备案”“原告企业荣誉、宣传推广”“纳税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作品著作权并无必然关联,故在本案中仅作为参考的因素;“作品登记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740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6096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6137号公证书”“Ochirly微信公众号截图”“支付宝电子交易回单”“公证费发票”,对其证据三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5日,原告尚岑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对美术作品“och1JJ4031480(5-9)”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22616”,首次发表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首次出版/制作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2017年10月13日,原告公司通过名为“ochirly”的微信公众号,宣传使用案涉作品的服装。
2019年3月25日,尚岑公司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进入“手机淘宝”APP,点击“我的淘宝”进入账户登录页面,登陆用户名为“zql14”的账号。进入首页,点击搜索框,进入搜索页面。点击“店铺”并搜索“阿姐家独家定制情侣”,点击“阿姐家独家定制情侣装KingandLi”旁的“进店”。进入店铺后,点击“店铺名片”旁的“>”,显示店铺号为23376988。返回店铺首页,点击“海报”项下第一张图片,显示商品名为“阿姐家定制2019春季新款情侣装仙鹤中国风唐装女中长款a字连衣裙”,月销4105,售价为每件129—139元。点击“立即购买”,选中尺码和颜色分类,在购买数量栏输入“1”,点击确定,点击“提交订单”进入付款页面,支付网上订单款项。点击“查看订单”,显示订单编号为271024295173466091,价款为139元,运费0元。2019年4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事实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096号公证书。
2019年4月1日,尚岑公司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凭取件码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B栋蜂蜜箱取出运单号码为“3903467042652”的包裹一件,随后交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环节进行了拍照。返回公证处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华拆开上述包裹,黄绍安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物品封存交陈华收执。4月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华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入“www.taobao.com” 网站,登录“zql14”账号。点击订单号为“271024295173466091”订单的“查看物流”,显示2019年4月1日,该订单的包裹已被代签收。进入该订单商品的店铺首页,将鼠标指向“店铺:阿姐家独家定制情侣”,显示店铺开店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在店铺首页搜索栏输入“仙鹤”,点击搜索栏旁“淘宝”项下的本店,点击搜索,显示两个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第一行第二列的商品链接,显示商品名为“阿姐家2019春季新款情侣装仙鹤中国风唐装女中长款a字连衣裙”,售价为每件129—139元,已售5219件,累计评论6条。2019年4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事实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13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连衣裙1件,其上绣有一只仙鹤图案。
再查明,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现已删除。被告陈述案涉服装由其收集素材设计款式,然后找服装加工厂为其加工。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2000元。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图案,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及艺术视角,在素材选择、构图、设计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原告提交案涉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在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比案涉被控侵权连衣裙上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ochJJ4031480-5”美术作品,两者在图形、整体形象、素材选择、风格与表达上完全相同。故被告黄丽丽未经原告许可,在案涉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图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涉作品的创作难度、艺术价值、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丽丽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
二、被告黄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的维权费用)7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由被告黄丽丽负担2525元。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黄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项炳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营
本判决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观点

从上述案件分析得出,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逐步增多,美术作品以及字体版权侵权等,很多企业在网上免费下载到字体后就应用在产品包装设计装璜上,这样其实也是给自己的企业挖坑,埋下了侵权使用的火种,尊重知识产权,重在靠每个人或企业主的自觉以及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本文编辑:李宁)


≤返回


热销字体